蓝色光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17: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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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16-093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

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七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第二

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本次调整事项详细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拟定向发行方式

向激励对象授予 6,500 万股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 6,000 万份,预留 500 万份,

行权价格为 10.10 元/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同意授予 1024 名激励对象 6000 万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4 月 28 日。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3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

及其摘要的议案》,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形成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

议。201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且监事会经审核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4 年 1 月 10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北

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办法〉的议案》。

4、2014 年 1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4 年 1 月 20 日,授予数量

为 976.2 万股。

5、2014 年 1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进行再次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在办理入资过程中,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本次公司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0.8 万股,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本次公司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5 万股。经过再次调整后,公司最终确定激励对象为

489 人,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4.15 万股。

6、2014 年 2 月 19 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

所涉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详见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登记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 489

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74.15 万股。

7、201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解锁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调整后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

由 29.97 元/股调整为 14.885 元/股。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974.15 万股

调整至 1948.3 万股。本次调整并回购注销完成后,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

予限制股票数量由 1948.3 万股调整为 1879.3 万股。

8、2015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3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预留部分尚未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经过本次调整,所涉限制性股票经调整后的预留

部分尚未授予的限制股票数量由 115 万股,调整为 230 万。

9、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

数量调整的议案》。鉴于在办理入资过程中,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全部本次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0.36 万股,同意取消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参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0.36 万股。经过调整后,

公司最终确定激励对象由 167 人调整至 163 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0

万股调整至 229.64 万股。

10、2015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 5 名激励对象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公司同意对上述 5

3

位离职人员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经过本

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9 名调整为 454 名;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1879.3 万股,调整为 1870.3 万股。

11、2015 年 5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

解锁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达成激励计

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数量为 5,610,900 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 0.58%;其中本次解锁可上市流通限制性股票数为 5,540,900 股,

高管锁定数量为 70,000 股。本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5 月 27 日。

12、2015 年 8 月 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 32 名激励对象及

预留部分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规定,公司同意对上述共计 36 位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9222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54 名调整为 422 名,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3 名调整为 159

名;限制性股票总额由 3075.1419 万股调整为 2982.2197 万股。

13、201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 25 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4 名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部分 10 名激励对象离职;首次

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离世。公司同意对上述人员的已获授尚未行权部分的限制

性股票 89.665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数由 422 名调整为 407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9 名调整为

149 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982.2197 万股,调整为 2,892.5543 万股。其中,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由 2,523.3204 万股调整为 2,460.0930;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由 458.8993 万股,调整为 432.4613 万股。

14、2015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4

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 15 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1 名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部分 4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

同意对上述 15 位离职人员的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8.5278 万股进行回购注

销。

15、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

分的 12 名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部分 12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

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规定,公司同意对上述 24 名离职人员的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人数由 396 名调整为 384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45 名调整为 133

名。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854.0265 万股,调整为 2,728.1301 万股。其中,首次

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由 2,452.7991 万股调整为 2,341.6505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由 401.2274 万股,调整为 386.4796 万股。

16、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 30 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2 名激励对象与预留授予部分 18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

同意对上述人员的已获授尚未行权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期权及限制性股票调整事由及方法

鉴于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本次利润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 7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 7 月 18 日(由于 7 月 16 日、7 月 17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 7 月 18 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期权激

励计划”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中关于激励计划价格的规定,公司

5

董事会将对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蓝色光

标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发生增发新股情形,公司不调整行权价。根据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本次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由

10.10 元/股,调整为 10.05 元/股。

计算过程为:

P=P0-V=10.10-0.05=10.05 元

其中:P 为经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0

为调整前的首次授予期权行权价格即 10.10 元/股。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派发现

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

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

应的调整。根据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本次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公

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7.37 元/股,调整为 7.32 元/股;预留授

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6.96 元/股,调整为 6.91 元/股。

计算过程为:

P 首次=P0-V=7.37-0.05=7.32 元

其中:P 首次为经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即 7.32 元/股。

P 预留=P0-V=6.96-0.05=6.91 元

其中: 预留次为经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每股的派息额;

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即 6.96 元/股。

6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股权期权行权价格及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五、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已获得目前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

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尚需按照《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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