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信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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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奇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4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建筑装饰部品部件模块化生产项目”和“设计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

州奇信”)投资并组织实施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上两个项目投资资

金通过增资的方式注入惠州奇信。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016年7月12日,公司及惠州奇信(以下简称“公司方”)作为共同一方分别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

建设支行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

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约定如下:

一、惠州奇信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

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账户名称: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3899991010004561694

银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兴路天虹商场

金额(人民币万元):0.00(截至2016年7月12日)

用途:建筑装饰部品部件模块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账户名称:惠州市奇信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250100005800000488

银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中路银荔大厦首层

金额(人民币万元):0.00(截至2016年7月12日)

用途: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募集资金通过公司

向惠州奇信增资的方式逐步注入上述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方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另行存放,公司方承诺在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

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方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

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方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志广、唐劲松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

同时向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手机短信通知,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方有权单方

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方、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

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及惠州奇信、开户银行、安信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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