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和核查了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2、公司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版)》及《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
协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且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本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
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拟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该等股份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方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将比照关联方进行
披露与表决)。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
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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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孙枫、宋晏、雷达、林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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