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控赛格: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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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和核查了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2、公司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版)》及《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

协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且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本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

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拟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该等股份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方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将比照关联方进行

披露与表决)。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

次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1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孙枫、宋晏、雷达、林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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