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华控
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作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2、公司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版)》及《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
协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且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本次发行中,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华融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同
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该等股份认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同方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将比照关联方进行
披露与表决)。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调整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深圳华控赛格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1
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及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
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事项
经审查,本次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拟
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同意聘
任朱明扬、赵冬泉、杜郁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荣姝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孙枫、宋晏、雷达、林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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