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禾田”)、浙江盾
安热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热工”)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盾安禾田使用不超过1.5亿元、盾安热工使用不超过1.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关于签署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价格是以评估机
构评估确定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本次交易的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着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的长远规划,有利于形成
协同效应,打开产业空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此,我们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陈威如 陈江平 马永义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