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
次聘任高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
情形以及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
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林金锡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林金汉先生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同意聘任陈少辉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刘芹女士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仲鸣兰 曾剑伟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