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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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马东方、祁栋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

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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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玛顿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的提案内容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2、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召开,

故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

东,且将公告刊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

4、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股权

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及其他

事项。

5、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7 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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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6、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 14:3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金锡先生主持了会议。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

公告的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7、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1 日 15:00—2016 年 7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2016 年 7 月 6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6 人, 所 代表 股 份为 85,100,576 股, 占 公司 股 份总 额 的

53.1879%,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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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00,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2.5003%;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100,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687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

会议通知的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其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修

改,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董事与监事、非独立董事与独

立董事均分别进行了选举,选举采用了累积投票制的方式。

3、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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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计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后,形成会议的最终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的全部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即对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单独进行了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其通过应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经核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黄亚平(签名)

律师:马东方(签名)

祁 栋(签名)

二 O 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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