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会议,审议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公司延长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有效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 贤 汤 标 张 斌
2016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