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9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出售股份类别:股权激励股份解限;限制出售股份数量:
8,176,000 股;限售股份起始日期:2014 年 7 月 17 日;第二期解锁的限售股份
拟定上市日期:2016 年 7 月 18 日。
2、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数量为 2,428,8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 713,504,000 股的 0.34%,本次解限后仍有限售股份数量:1,619,200 股。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9 名。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6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
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
权,按照《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恒宝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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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201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将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 年 6 月 3 日,公司获悉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
议。2014 年 6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恒宝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恒宝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
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4、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
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30 日完成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登记工作,公司总股本由 70,502.40 万股变更为 71,320 万股。
6、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锁期符合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意见,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6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因与公司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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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万琳、赖伟共计 2 人对应的股票
期权 104,000 份作废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调整为 584,000 份,激励对象
人数调整为 6 人;对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李瑞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0,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调整为 8,136,000 股,激励对象调整为 39 人。公司股票期权注销和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办理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变更为 713,504,000 股。
二、董事会关于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锁定期已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48 个月,自首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权/授予
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期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自授权/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次)行权/解锁,每个行权期/每次解锁的比例分别为 50%:30%:
20%。根据公司的行权安排和解锁计划,本次行权/解锁的比例为 30%,本次公司
股票期权可行权期为 2016 年 7 月 17 日—2017 年 7 月 16 日,本次公司限制性股
票于 2016 年 7 月 17 日后解锁,行权等待期/锁定期已届满。
2、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行权/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锁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件。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解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锁条件。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3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
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业绩条件均已达到,满足行权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锁条件:
201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2015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低于 2013 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26.82%,高于 2013 年度加权平均
益率,即 21.50%,2015 年度净利 净资产收益率;2015 年净利润为
润相比 2013 年度净利润增长比率 37093.42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不低于 70% 后净利润为 34564.91 万元,较
2013 年增长 82.01%。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拟行权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 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件。
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 A/B/C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 档,则
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为不合格。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
权/解锁条件,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
异。
三、本次解锁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锁的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6 年 7 月 18 日。
2 、 本 次 解 锁 的 限 售 股 份 的 数 量 为 2,428,8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713,504,000 股的 0.34%。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9 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本期可解锁数 剩余未解锁数
已解锁数量
姓 名 职 务 股票数量(万 量 量(万份)
(万份)
份) (万份)
张东阳 董事、副总 80.00
40 24 16
裁
高强 董事、副总 80.00
40 24 16
裁
4
董事、副总 56.00
赵长健 裁、 28 16.8 11.2
财务总监
钟迎九 生产中心总 56.00
28 16.8 11.2
经理
曹志新 董事 56.00 28 16.8 11.2
张建明 56.00 28 16.8 11.2
霍育文 生产中心副 40.00
20 12 8
总
肖剑涛 研发中心经 40.00
20 12 8
理
高山 董事 28.80 14.4 8.64 5.76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
骨干 316.80 158.4 95.04 63.36
共计 30 人【注】
合 计 809.60 404.8 242.88 161.92
【注】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而注销的人员及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额未统计在内。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设定的第二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的认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2、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按照《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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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
解锁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申
请解锁的 39 名激励对象共计 2,428,800 股的限制性股票及本次可行权的 6 名激
励对象共计 144,000 份的股票期权办理相关手续。
3、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恒宝股份本次价格调整和本次条件成就
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获得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公司章程》及《恒宝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的授权以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的
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调整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价格以及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行权、解锁
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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