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
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
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提供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所有相关文件,现就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作出独立判断,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条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
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