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合肥城
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合
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城建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事前核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
了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符
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形,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周亚娜、徐淑萍、孔令刚、於恒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