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
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提名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高建新先生、任家国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
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提
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
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公司董事会提名鲁毅先生、沈先金先生、李翔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监事待遇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待遇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董事、监事待遇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瑞庭 鲁毅 沈先金
日期:二O一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