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
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经过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以下意见:
1、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韩洋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聘任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韩洋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韩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后,我们认为:
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 亿元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
营的正常运作,促使该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要,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
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
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
额度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杰 岑赫 曾广胜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