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92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4 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等通知方式送达各位
董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会议由董事长蔡
小如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并
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韩洋女士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通过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董秘资格考试,
公司董事会已将韩洋女士的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无异议。
经公司董事长蔡小如先生提名,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一致同意
聘任韩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正式聘任韩洋女士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
韩洋女士的简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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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洋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区水怡南路 9 号
邮编:528415
电话: 0760-22550278
传真: 0760-22130941
邮箱: hanyang@twh.com.cn
本议案表决情况: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
华智能: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3)。
二、审议《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
公司董事认为:经过认真核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
偿付能力等,此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申请授信额度,有助于解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保障公司的持续、
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3 亿元授信额度,
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促使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
要,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
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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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蔡小如先生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后续事宜。
本次申请授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
华智能: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4)。
备查文件: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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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韩洋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3 年出生,硕士,毕业于美国金山
大学。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设备工程
采购部;2005 年 8 月至 2006 年 12 月上海宝钢国际香港分公司海外采购部;2007
年 1 月至 2014 年 1 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4 年 2 月至今任
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锐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董事会秘书。
韩洋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1,329,094 股,全部为直接持有;韩洋女士与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韩洋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亦不存在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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