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二○一六年六月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声 明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
机构”)接受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锋铝箔”“发行
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
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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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本保荐人”)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的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宜生和黎滢,两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张宜生,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现任东海证券投
资银行部业务董事。先后参与了金果实业重大资产重组、广东榕泰非公开发行、
中航动控非公开发行、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伊立浦配股、千山药机非公开发行、
东光微电 IPO、新宏泰 IPO 等项目。
黎滢,保荐代表人,硕士,现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
理,曾主持或参与硅宝科技创业板 IPO 项目、量子高科创业板 IPO 项目、广东
鸿图非公开发行项目,及广东顶固、银星智能等企业的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保荐
工作,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
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为郑旭,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郑旭,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现任东海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任职
于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新嘉联和华东数控 IPO 审计项目。在东海证
券任职期间,先后参与了中航动控非公开发行、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广东鸿图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永利带业、浙江凯达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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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婧、李永涛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aoqing Hua Feng Eletronic Aluminium Foil Co.,Ltd
法定代表人:谭帼英
注册资本:6,00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5 年 8 月 30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8 年 3 月 26 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内
邮政编码:526060
电话号码:0758-2733098
传真号码:0758-2770563
互联网址:http://www.c-hfcc.com/
电子邮箱:hfccboard@163.com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胜宇
经营范围:从事电解电容器原材料腐蚀赋能铝箔及元器件专用材料、电子元
器件产品、高效聚合氯化铝铁净水剂及高效脱色剂、污水处理剂产品的开发、生
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四、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本保荐机构经审慎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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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内核管理
办法》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2012 年 10 月 25 日,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项目的项目组综合进展情况,认为项目条件已基本成熟,符合本保荐机
构《投资银行总部内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出内核申请的条件,向运营管理部提
交《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内核申请》。
2、2012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2 年 11 月 3 日,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指
定保荐代表人郑颖怡、质量控制人员周晓英、项目八组成员周志文三人对本项目
进行现场内核,并于 2012 年 11 月 4 日出具《现场内核报告》,项目组针对《现
场内核报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2012 年 12 月 4 日,项目组向运营管理部提交了全套内核申请材料。
4、2012 年 12 月 11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现场内核小组会议,会议由内核
小组成员、项目组成员、签字保荐代表人和运营管理部人员参加,内核小组成员
对现场内核发现的问题以及内核申请材料进行核查,项目组进行现场答辩。2012
年 12 月 13 号,经本保荐机构出席内核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投票,华锋铝箔项
目获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会议通过。
(二)本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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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并由内核小组进行了集体评
审,同意通过华锋铝箔 IPO 项目内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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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33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认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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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
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其在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应出
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含独立董事 3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预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4 年 2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应
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含独立董事 3 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申请
公开发售股份的议案》、《华锋铝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关
于同意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出具投资者损失赔偿及股份回
购承诺函的议案》、《关于修改<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修改<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的议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5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肇
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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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决议有效
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有关
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6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16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12 年 11 月 15 日,发行人于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5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 6,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4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表共 5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 6,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股东申请公开发售股份的议案》、《华锋铝箔关于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出
具投资者损失赔偿及股份回购承诺函的议案》、《关于修改<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修改<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表共 5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 6,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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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
修订<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
<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肇
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肇庆华锋
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投向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有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以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6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代表共 5 名,合计持有发行人 6,0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2016 年 6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就本次发行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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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前身肇庆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锋有限”)为成立于 1995 年 8 月 30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商务部“商资批
[2008]105 号文”批准,华锋有限于 2008 年 3 月 26 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领取注册号为 44000040000910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发行人依法设立,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系有
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
条的规定。
2、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经历次验资报告验证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铝电解电容器之关键原材料电
极箔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从事的经营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4、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 1995 年成立以来始终以铝电解电容器之关键
原材料电极箔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近三年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一直为谭帼英女士,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
定。
5、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
(二)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各项法人治理制度、以及历
次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全部过程性文件、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审计机
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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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明等文件。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
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了上市辅导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并于 2012 年 10 月 28 日通过了本保荐
机构组织的辅导考试,成绩良好。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签字确认的尽职调
查表,并经本保荐人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十二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并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
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外汇等机构出具的
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出具的关于发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的承诺文件,经核查发行人历年工商档案资料,并实地走访上述政府部门,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
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
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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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广东正中珠
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的相关合同,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
规定。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货币资金、银
行存款、往来款等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与会计
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和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文件。
1、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
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实施效果,并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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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经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会计记录和原始财务报表,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编制财务报表,在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
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董事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审
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全部关联方资料,本保荐人认为,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
则恰当地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
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
列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依据)
均为正数且累计为 5,417.89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为 6,253.00 万元,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90,239.64 万元,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01%,
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审计机构出具的《肇庆华锋电子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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箔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和《审计报告》,经核查发行人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凭证、税收优惠证明文件,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依法纳
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
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相关承诺文件,并核查发行人全部资产及其权属情况,本保荐人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
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不存在下
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
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持续
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5)正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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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业绩下滑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111.78 万元、1,145.80 万元和 2,160.31 万元,每股收益分别为 0.42 元、0.27 元和
0.43 元,毛利率分别为 19.00%、16.44%和 19.51%,毛利率和盈利水平保持相对稳
定。2014 年受行业整体影响,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人工成本上升等原因导致
电极箔产品毛利率有所下降,公司整体业绩有所下滑。如果未来电极箔产品供
需状况恶化,公司市场开拓或成本控制不力,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二)技术风险
电极箔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作为专业的电极箔生产企业,腐蚀和化成
环节中的核心技术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公司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和掌握
了大量的核心技术,出于技术保密和竞争需要,只是对少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
而大部分核心技术以非专利技术的形式持有。因此,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性和创新能力决定着公司技术的延续性和领先程度。虽然公司针对核心技术和核
心技术人员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但是仍有可能发生技术信息失密或者核心技
术人员离职的风险,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电子光箔、盐酸、己二酸铵以及其他化工原料。
报告期内,公司虽然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 50%的情况,但公司最
近三年向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7.80%、59.32%和 70.73%,采购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
经营环境、生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四)市场风险
1、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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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低压电子光箔占公司化成箔生产成本的比重分别为 28.05%、
29.23%和 28.44%,每公斤低压电子光箔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 31.65 元、30.73 元
和 30.08 元,采购价格较为稳定。但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国外业务拓展风险
公司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公司先后成为
国际知名铝电解电容器生产企业日本尼吉康、韩国三和、韩国三莹及东莞冠坤等
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开拓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空间,也提高了公司产品的市场知
名度。最近三年,公司出口销售收入 7,183.45 万元、5,003.80 万元和 3,084.52 万元,
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3.60%、16.77%和 10.29%。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已经出口到
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但因报告期内,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尤其是
人民币的升值以及日元的大幅贬值的影响,公司 2014 年开始出口收入明显下滑。
如果未来人民币升值及日元贬值的现状无法得到有效改善或者公司在质量控制、
客户服务、交货期等方面不能持续满足国外客户需求,或者公司主要出口国或地
区的政治、经济形势、贸易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出口业务造成一
定的影响,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
3、部分下游行业需求周期性波动风险
电极箔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处于电子工业的前端。消费类电子是电子工业下
游产业链的重要构成,传统的消费类电子产品由于较易受全球及国内的宏观经济
周期、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消费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呈现一定的周期性。公司
作为全球电极箔的主要生产厂商之一,若因国内外宏观经济恶化等原因致使下游
行业需求出现大幅下滑,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五)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最近三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9,943.70 万元、9,805.85 万元和
11,420.83 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67%、32.86%和 38.11%。从应收账
款的账龄来看,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龄较短,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账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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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余额的 99.22%,其中半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应收
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92.87%。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
将保持在一定水平。未来若应收账款不能如期收回或主要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发生
恶化,将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 2008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分别于 2012 年 3 月和 2014 年 10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公司自 2008 年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
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 年第 12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桂地税
公告【2012】7 号)的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
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苍梧县国家税务局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事项审核确认通知书》(苍国税审字[2012]4 号)审核,广
西华锋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优惠政策,最近三年,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261.32 万元、116.01 万元和 185.71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0.55%和
7.16%和 7.24%,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小。但如果未来上述税收优
惠政策发生变化,或本公司不能继续满足税收优惠条件,将对公司盈利情况造成
一定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业务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最近三年,公司的出口销售
收入分别为 7,183.45 万元、5,003.80 万元和 3,084.52 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
的 23.60%、16.77%和 10.29%。公司出口业务结算货币主要为美元。报告期内,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较大,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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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汇率变化对公司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造成一定的影响;二是汇率变化引起的汇
兑损益,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最近三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
损失分别为 136.59 万元、0.97 万元和-96.43 万元,存在一定的波动。
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公司海外市场拓展规模进一步扩
大,公司的出口销售收入将进一步增加,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
定影响。
4、存货增长较快的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5,988.73 万元、6,145.61 万元和 6,413.99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4.92%、15.17%和 14.65%。未来若公司存货出现
大幅增长将占用大量的资金,或者公司存货无法实现销售,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5、资产抵押风险
截止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资产的
具体情况如下:
(1)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
序 原值 净值 抵押合 抵押起 抵押权
房地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号 (万元) (万元) 同内容 止日期 人
肇庆市端州一
粤房地产证字第 路东侧蓝塘一 抵押最
1 2.05 0.21
0200010634 号 路南侧 111 区 高金额 2011/8
配电房 为 /5-201 工行肇
肇庆市端州一 990.77 6/8/4 庆端州
粤房地产证字第
2 路东侧蓝塘一 390.81 212.01 万元 支行
0200010630 号
路南侧 111 区
苍房权证龙圩字 苍梧县龙圩镇
抵押最
3 第 23000035597 建兴南路 1 号 582.62 457.27
高金额 2014/9 工行肇
号 (一车间)
为 /26-20 庆端州
苍房权证龙圩字 苍梧县龙圩镇
1,051.8 16/8/4 支行
4 第 23000035595 建兴南路 1 号 613.92 512.63
万元
号 (二车间)
肇庆市端州一 抵押最 2015/5 交通银
粤房地证字第
5 路端州工业城 463.38 63.72 高金额 /5-201 行肇庆
C6588780 号
内 为 6/4/28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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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值 净值 抵押合 抵押起 抵押权
房地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号 (万元) (万元) 同内容 止日期 人
肇庆市端州一 1,695.7
粤房地证字第
6 路端州工业城 5 万元
C6695692 号
内竹仔街北
肇庆市端州一
粤房地证字第
7 路端州工业城
C6695693 号
内竹仔街北
肇庆市端州一
粤房地证字第
8 路端州工业城 186.87 58.63
C6588779 号
内
9 粤房地证字第 肇庆市端州一 3.00 0.30
C6588781 号 路端州工业城
内
肇庆市端州一
粤房地证字第
10 路端州工业城 4.00 0.40
C6695694 号
内竹仔街北
肇庆市端州一
粤房地产证字第
11 路端州工业城 145.25 58.64
0200008423 号
内
肇庆市端州一
粤房地产证字第
12 路端州工业城 143.93 92.55
C6585162 号
内
肇庆市端州一
肇国用(2015) 路端州工业城
13 313.43 10.30
第 0010197 号 内“竹仔街”
北
苍国用(2013) 苍梧县龙圩镇 1,904. 2011/8 工行肇
14
第 1002641 建兴南路 1 号 69 万元 /8-201 庆端州
687.91 615.69
苍国用(2013) 苍梧县龙圩镇 6/8/7 支行
15
第 1002642 号 建兴南路 1 号
5139.59 2015/1 中信银
肇庆市高要区
高要国(2015) 万元 2/21-2 行肇庆
16 白土镇九山地 1,977.89 1,799.88
第 03791 号 025/12 分行
段
/21
合计 5,515.06 3,882.23 - - -
占固定资产比重 19.89% 25.47% - - -
(2)抵押的设备情况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设备抵押情况:
序 抵押起止日
设备型号 原值 净值 抵押合同内容 抵押权人
号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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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设备购买
价为 2,000 万
腐蚀箔生产线 广东粤科融
元,分 36 个月 2015-4-28 至
1 及其外围设备注 2,546.31 1,905.87 资租赁有限
租回,融资租 2018-4-18
* 公司
赁视同抵押形
式借款。
腐蚀箔生产线注 最高抵押金额 2015-7-9 至 中信银行肇
2 2,020.45 632.43
* 1,153.88 万元 2025-7-9 庆分行
合计 4,566.76 2,538.3 - - -
占固定资产比重 16.47% 16.65% - - -
注*:上述抵押腐蚀箔生产线仅为固定资产中设备类,不包括合同中抵押在
建工程设备。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已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原值和净值分别为
5,515.06 万元和 3,882.23 万元,占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比重分别为 19.89%和
25.47%,比例较小;公司已抵押设备原值和净值分别为 4,566.76 万元、2,538.30
万元,占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比重为 16.47%、16.65%,比例较小,上述房屋及
设备抵押担保实际借款金额为 8,313.38 万元,占 2015 年末合并资产总额比例
18.98%,所占比例较小,目前公司自身拥有较好资产质量,较强盈利能力和较好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对偿还贷款有良好保障,上述房屋资产及设备抵押贷款到期
后,公司有能力如期进行偿还。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到期偿还贷款致使所抵押资产
权利受到限制,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影响。
6、出口退税率下调的风险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惯例,符合 WTO 规则。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国
际通行的退税制度,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按产品的退税率退还企业。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电极箔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 15%。如果未来国家下
调电极箔的出口退税率,将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出口业务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租赁划拨土地、集体土地的风险
1、租赁划拨土地的风险
2013 年 1 月 1 日,碧江分公司与肇庆市肇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
议,承租肇庆市肇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面积为 3,050 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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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施,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上述碧江分公司租赁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该土地出租未按《划拨土地使
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碧江分公司
存在不能持续租用上述土地的风险;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及《临
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违规建筑,存在被拆除风险,碧江分公司存在被主
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该宗土地的主要用途为净水剂产品的成品池,目前该宗土地上共有 15 个成
品池,总体积约 1,700 立方米,若碧江分公司不能持续租用划拨土地及其地上建
筑物,其可改用玻璃钢储罐存储处理后的净水剂成品,预计需购置罐体约 21 个
(80 立方米/个),总投入约 111.3 万元,由此发行人带来的损失约为 111.3 万元。
2、租赁集体土地的风险
碧江分公司承租的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泰宁第二经济合作社及肇庆市端州
区黄岗镇下黄岗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系经原出租
方同意,由碧江环保转租给碧江分公司而来。相关租赁协议已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到期。
2015 年 4 月 3 日,在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办七楼交易中心,公司以公开
投标竞价方式取得泰宁二村大基头的旧厂房及场地(共 3,680 平方米)的租赁权。
2015 年 4 月 15 日,碧江分公司与肇庆市黄冈街泰宁第二股份合作社经济社及肇
庆市端州区黄冈街下黄冈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租赁厂房及场地协议》,由碧
江分公司承租泰宁二村大基头的旧厂房及场地共 3,680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5 年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租金为 397,440.00 元/年。
在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土地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
最终不能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在被认定为违规建筑而被拆除的
风险、碧江分公司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若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因未办理出租审批手续或存在产权瑕疵等原因而
不能被碧江分公司或发行人持续租用,公司拟搬迁至高要华锋,在高要华锋重新
设计 3 个 100 立方米的反应釜和 3 个成品池,投入约 89 万元;净水剂的存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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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玻璃钢储罐,参照现有产量和销量,大约需要 18 个玻璃钢罐(80 立方米/个),
投入约 95.40 万元。因此,若碧江分公司搬迁至高要华锋,碧江分公司的主要损
失即为前述两项费用,共计约 184.4 万元。
(七)高新技术企业到期不能通过复审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
务局粤科公示〔2014〕15 号文件《关于广东省 2014 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的公示》,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公司为广东省 2014 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2014 年 10 月 10 日华 锋 铝箔 取得 《 高新技 术 企业 证书 》( 证书 编 号为 :
GR201444001026),公司 2014 年度继续按照 15%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税率。上述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金额及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 净利润 占比
2015 年度 185.71 2,564.14 7.24%
2014 年度 116.01 1,620.02 7.16%
2013 年度 261.32 2,477.31 10.55%
若公司 2017 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不能通过复审,则不得享受 15%的
所得税优惠,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市场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新建 20 条低压腐蚀箔生产线项目,该项目建
成投产后,公司低压腐蚀箔的产能将会增加 770 万平米,总产能达到 1,500 多万
平米。该募投项目是在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发展趋势并且经过充分的可行性
论证基础上做出的,项目实施将大大缓解公司低压腐蚀箔的产能瓶颈,增强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若未来公司在项
目实施过程中,市场环境出现较大变化或市场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将导致募
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2、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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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本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增加 14,459.43 万元,
正常年份年折旧费增加 1,200.27 万元。正常情况下,公司现有业务内部积累实现
的增长以及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净利润的快速增长,足以消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但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
产生经济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增加而导致利润
下滑的风险。
3、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风险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4.51%、8.41%
和 12.01%。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建设完成和业绩释放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因净资产增长较大而导
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九)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谭帼英女士,其持有本公司 3,423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57.05%。同时,谭帼英女士还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管理团
队的核心。本次发行后,谭帼英女士将持有公司 42.79%的股份,仍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虽然公司自设立以来,未发生过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其他股东利益
的行为,且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
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并将继续在制度安排方面加强防范控股股东恶
意操控公司现象的发生,但即使如此也不能排除在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本公司的人事、发展战略、经营决策
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这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高速成长带来的管理、人力资源不足风险
本次股票成功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规模将大幅提升。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
的生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相应的技术、研发、管理、销售等方面的人才
也会有较大规模的增加,从而使公司的风险控制、人员管理、业务运行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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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难度加大。这些变化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运营管理、采购、生产和销售
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司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带来一定程度的挑战。
如果公司在未来高速成长的过程中整体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以及业
务发展的需要,将影响公司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活力,进而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
展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且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生
产规模不断扩大,将需要大量生产、管理、营销、技术等各方面的人才,公司可
能会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六、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正中珠江审阅了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 1-3 月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并出具了广会专字[2016]G15001660195 号《审阅报告》,发表如下意见:“根据我
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华锋铝箔 2016 年 3 月 31 日的财务状
况、2016 年 1-3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定代表
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已经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6 年 1-3
月的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结合发行人 2016 年 1-3 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情况,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
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生产模式、采
购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
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全球铝电解电容器制造向中国转移,将大力推动发行人所处行业的
发展
随着铝电解电容器下游产业如家电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通信产业、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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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自动控制产业等生产基地往中国大陆的转移以及我国本土铝电解电容器下
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世界铝电解电容器产业有全面和迅速向中国大陆转移的趋
势。如今,随着中国大陆铝电解电容器产业密集程度的提高,其专业化程度和配
套体系也随之快速发展,这些都为我国铝电解电容器行业的迅速发展和国际竞争
力快速提高创造了良好条件,未来我国的铝电解电容器行业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和良好的前景。
铝电解电容器被广泛地应用于家用电器、计算机、通信、工业控制、电动汽
车、电力机车及军事和宇航设备中。电极箔作为铝电解电容器的关键基础原材料,
是整个铝电解电容器组成部分中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最高的部分,电极箔的质量直
接影响其下游产品铝电解电容器的质量,进而影响终端产品的质量。随着近年来
铝电解电容器生产基地向我国加速转移且产量快速增长,我国的电子铝箔加工业
和电极箔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也给发行人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二)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
电子元件材料制造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为推动电子元件材料制造业
的发展,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为行业发展建立了良好的政
策环境,奠定了持续发展的政策基础。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均将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列
为国家鼓励类产业。
2009 年 4 月 15 日,国务院公布《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
出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围绕国内整机配套调整元器件产品结构,提高片
式元器件等产品的研发能力,初步形成完整配套、相互支撑的电子元器件产业
体系,并通过落实扩大内需措施、加大国家投入、完善投融资环境、支持优势
企业并购重组等措施,实现电子元器件等骨干产业平稳发展。
2009 年 6 月 3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
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铝电解电容器的出口增值税退税率调整为 17%,铝电解
电容器用铝箔退税率为 15%。
2011 年 3 月 27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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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继续将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
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
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列为国家鼓励类产业。
2011 年 4 月 2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颁布《鼓励进口技术
和产品目录(2011 年版)》(发改产业[2011]937 号),将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
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
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C27)继
续列为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的投资类项目项
下进口生产性设备、零部件(不予免税产品目录中产品除外)给予贴息支持。
2012 年 1 月 29 日,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环境建设
“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重点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升级和发展的核心关键技
术,加快钢铁、有色、石化、纺织、轻工、建材等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重点突破一批在设计技术、制造工艺、基础零部件和电子元器件、大型铸锻
件、仪器仪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2012 年 2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电子信息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指出:“十二五”期间,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关键元器件、重要电子材
料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领域突破一批核心关键技术,以新一代网络通信系统设
备及智能终端、高性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云计算、物联网、数字家庭、关键
电子元器件和材料七大领域作为战略性新兴领域,以重大工程应用为带动,加速
创新成果产业化进程,打造完整产业链,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新增长
点。
201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
系“十二五”规划》,研究确定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的政策措施,确定安排
财政补贴 265 亿元,启动推广符合节能标准的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
机和热水器,推广期限暂定一年;安排 22 亿元支持推广节能灯和 LED 灯;安排
60 亿元支持推广 1.6 升及以下排量节能汽车;安排 16 亿元支持推广高效电机。
(数据来源:www.gov.cn)
(三)发行人是国内低压化成箔领域的领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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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十几年的发展,发行人已成为国内铝电解电容器低压电极箔行业的领
军企业。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公司是目前国内能
够大规模自主生产低压腐蚀箔,并同时能够对自产腐蚀箔进行大规模化成生产
的几家企业之一,2014年度本公司低压化成箔产量全球排名第五、国内排名第
三 , 占 全 球 低 压 化 成 箔 市 场 份 额 的 8.13% , 国 内 低 压 化 成 箔 市 场 份 额 的
17.69%。2008-2015年发行人连续八年入选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评选的中国
电子元件行业百强企业。发行人的“HFCC”品牌已经深得国内外同行及下游企
业的好评,成为国内外知名铝电解电容器生产企业的优秀供应商,产品荣获广
东省名牌产品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等多种荣誉称号。
在未来的发展中,发行人将借助自身的技术研发优势,重点研发低压高比
容产品,完善企业研发中心和市场网络,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持续扩大品牌和技术优势,进一步增加包括高端产品
在内的国内外市场份额。同时,随着市场对中高压电极箔的需求日趋增加,发
行人从2010年开始在保持低压电极箔行业优势的基础上,开始快速切入中高压
电极箔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以实现产品系列的延伸,提高盈利能
力,进一步扩大在同行业中的影响力,2011年,公司的高压电极箔产品已经实
现规模化生产。未来公司除了继续努力开拓低压电极箔市场外,新产品高压电
极箔也将成为公司收入及利润增长的另一动力源。
(四)募投项目建设为盈利能力提升提供坚实基础, 有助于公司控制财务费
用,增强偿债能力
当前,公司盈利能力提升的最主要制约因素是产能不足,本次发行募投项
目建设将进一步提高公司产能、降低生产成本,快速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研发
中心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研发生产能力将得到较大提升,研发进度也将大大加
快,能够较大的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有力保证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优
势。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在产品、技术、人员等方面将获得大幅度
的提升,公司的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来解决,有限的
融资渠道难以支持公司技术、产品和市场战略的有效贯彻,制约了公司的高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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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保证了公司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等
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价值,进而
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巩固公司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并实现公司的
总体战略目标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为公司的业绩成长提供有力支撑。
八、本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
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
确认发行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推荐
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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