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第八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 2012 年 12 月 16 日
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
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在
其后出具了七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前七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作出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
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本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七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七次《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前七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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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告知函第一条第 7 款的要求,本律师对黄培伦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梁伟新担任发行人监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黄培伦的任职资格
1、经核查,黄培伦于 2014 年 12 月从华南理工大学退休,退休时任华南理
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管理学院院
长,同时担任发行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
份有限公司和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经核查,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是华南理工大学与有关企业合作举办的
民办独立学院,管理学院为其二级学院,黄培伦所任广州学院管理学院院长职务
不属于华南理工大学或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校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3、根据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黄培伦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梁伟新的任职资格
1、经核查,梁伟新现任肇庆市端州区城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城西街
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城西街道办事处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同时
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2、经核查,梁伟新是由发行人股东城北公司提名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的监事,目前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1)城北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端州区街道行政管辖范围的批复》(肇
府函[2013]161 号),城北公司的唯一出资人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城北办事处
撤销后,城西街道办事处承继了原城北办事处的部分管辖范围,目前实际履行对
发行人股东城北公司的出资人职责。
(2)城西街道办事处是端州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城西街道办事处
于 2015 年 8 月 11 日公示的《关于调整城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端城西
发字(2015)13 号),梁伟新不属于城西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城西街
道办事处的说明,梁伟新不属于公务员,为事业编制,其担任发行人监事是经该
办事处批准后由城北公司提名,该项任职不违反该办事处的有关规定。
3、根据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梁伟新担任发行人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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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告知函第一条第 8 款的要求,本律师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
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有 5 名股东,分别为谭帼英、陈丽君、广东科创、汇海公司和城北
公司,其中:谭帼英、陈丽君为自然人股东;广东科创是广东省金融集团有限公
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汇海公司是发行人员工(含退休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城北公司是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实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集
体所有制企业。
(二)本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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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陈志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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