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第十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律师已于 2012 年 12 月 16 日
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
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为肇庆华锋电子铝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在
其后出具了九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前九次《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修订)》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次修改”),本律师现根据《公开
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本次修改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九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前九次《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前九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准。
5-10-1
一、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 10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的议案》,根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了修改。根据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修改
为:
(一)发行的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股;
(三)发行数量: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 25%;公司现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四)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
买的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五)发行方式: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
(六)定价方式:由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确定;
(七)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
承销;
(八)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本决议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内。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修改已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有效。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5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发行人《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5-10-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谈 凌
中国 广州 陈志生
年 月 日
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