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驼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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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6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5 元(含税)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3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五)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以公司 2016 年 7 月 15 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15 元(含税),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5

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

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本公司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935 元。如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

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935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

应承担的税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15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刘国本、刘长来、杨诗军、王从强、谭文萍以及持

有限售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

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10-3340127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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