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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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6-04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10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派发 0.10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代扣税后每股派发 0.09 元;其

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每股派发 0.1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

利润分配议案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1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547,404,67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现金

红利 1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54,740,467.20 元。

(四)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0 元/

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 0. 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 0. 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率低于 10%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税

金,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0 元。

2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本公司唯一一家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菲达集团有

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5-87211326

传真:0575-87214308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 8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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