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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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太原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22层 030006

22/F Building Hexin,No.705,Changfeng Street,

Xiaodian District,030006,Taiyua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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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华律字 0711 号

致: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

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贵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

意见。

2、本所仅就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法定程序发表法律意见,本意见书中如

涉及引用相关财务报表、第三方报告、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

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

3、本所对与出具本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主承销商、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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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4、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

核公告。

5、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

证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6 年 6 月 25 日,公司

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太原

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一)本次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该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

(2)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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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方式;

(4) 会议时间;

(5) 会议地点。

2. 会议审议事项;

3. 会议出席对象;

4. 现场会议预登记方法:

(1) 登记手续;

(2) 登记时间;

(3) 登记地点;

(4)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及传真)。

5. 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程序事项;

6. 其他事项;

7. 备查文件。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符合《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

1、关于公司参与山西潞安纳克碳一化工有限公司 50%股权公开竞价的议案;

2、关于摘牌成功后将与潞安煤基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盈利预测补偿协

议>的议案。

以上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社会公众股股

东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

行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时间、身份验

证的操作流程、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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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下午 2:0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开城街一号本公司会

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崔照宏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章程》

关于股东大会的主持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签名册及签到表,除本所律师外,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且其各自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1、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个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及个人身份

证明,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亲自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有 9 人,分别为崔照宏、邓守信、毕俊安、郝瑛、

牛支元、赵宏达、李聪林、索振华、张杰成。经核查,前述董事均为现任董事,

其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监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有 3 人,分别为宋靖桢、王新民及王学英。经核查,

前述监事均为现任监事,其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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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 4 人,分别为董事兼总经理毕俊安、总

工程师常卫东、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郝瑛、财务总监罗效科。经核查,前述人

员均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人数 73 名,代表股份

84,814,3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委托的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 81,066,6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25%;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

理人共 69 名,代表股份 3,747,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

(二)投票表决的清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推举股东代表罗爱民先生与监事王学英女士

担任计票人;推举股东代表陶晔先生与本所律师一起担任监票人,负责现场投票

表决的清点及监票工作。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自动完成。

(三)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完成,投票时间从 2015 年 7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11:30,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上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由于公司股东代表陶晔先生、吴明清先生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关于公司参

与山西潞安纳克碳一化工有限公司 50%股权公开竞价的议案》、《关于摘牌成功后

将与潞安煤基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所涉及的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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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股东代表

陶晔先生、吴明清先生已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该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

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共有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参与山西潞安纳克碳一化工有限公司 50%股权公开竞价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375,2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4,79%;反对股 1,2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4.03%;弃权股 3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摘牌成功后将与潞安煤基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30,375,2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4,79%;反对股 1,29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4.03%;弃权股 37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1.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 结论意见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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