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峰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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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 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个人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3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市场的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经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42,000 万股为基数,

每股派送人民币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460 万元。

2、发放年度:2015 年。

3、扣税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 0.13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

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17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香港联交所投

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0.117 元,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

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机构投资者

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 0.13 元。 对于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也可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1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以及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宁波君润恒睿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具体股东名单如下:

1、宁波继弘投资有限公司;

2、Wing Sing International Co.,Ltd.;

3、宁波君润恒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4-86163701

传真电话:0574-86813075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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