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湖北福
星惠誉后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湖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后湖置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
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为保证后湖置业分期偿付相应债务,公
司及上海臻埔均按其持股比例提供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
结论意见:同意关于为湖北福星惠誉后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决议审议的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徐晓林
吴德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