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与德黑兰轨道车辆制造公司签订《TWM-NOR-2 合同补充协议及 1
号修改协议》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
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与
德黑兰轨道车辆制造公司签订《TWM-NOR-2 合同补充协议及 1 号修改
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黑兰轨道车辆制造公司签
订《TWM-NOR-2 合同补充协议及 1 号修改协议》事项的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德黑兰轨道车辆制造公司签
订《TWM-NOR-2 合同补充协议及 1 号修改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
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同
业竞争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谢兴国 鲍恩斯 张 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