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提高对孙公司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
和要求,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河南
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
态度,对公司本次对孙公司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域纺织”)提
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提高对全资孙公司锦域纺织提供担保的额度,有利于保证被担保对
象的正常的经营融资需求,提高其融资能力。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
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孙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上述担保行为相关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提高
对全资子公司锦域纺织提供担保的额度。
独立董事:华冠雄 王咏梅 马书龙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