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
了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发
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
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三、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审议
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履行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交易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预评
估,经对本次交易涉及的预评估事项进行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
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预评
估方法选用恰当,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标的资产
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
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以确保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损害中小投资者利
益。
五、通过本次交易,公司重点发展互联网医疗相关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
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根本上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定价原则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整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
及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崔德文 张超 肖兴刚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