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6-062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俞叶晓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786号)
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或“公司”) 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已完成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实施工作。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承诺目前履行的
情况如下:
(一)强力新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号
1. 承诺人向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上市 2.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承诺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公司控股股东、实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际控制人、董事、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
1 监事、高级管理人 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员 关 于 所 提 供 信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息真实、准确和完 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
整的承诺函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
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
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序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号
3. 承诺人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 市 公 司 及 上 市 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
公司董事、高级管 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2
理人员未受处罚、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
调查的承诺函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
强力新材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以下情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关于非公开发行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
股票的承诺函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俞叶晓、沈加南、
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俞补孝、陈卫、
蒋飞华、王兴兵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
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
赔偿安排。
(二)主体资格和权属承诺
1、本人/本公司合法持有佳英化工股权,对该股权拥有合法、
完整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佳英化工股权的情形,也不
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佳英化工股权的情形;
俞叶晓、俞补孝、 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佳英化工股权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
1
佳凯化工 他第三方权利等限制性情形,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
制转让情形;
3、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佳英化工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
权属纠纷,过户或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1、本人合法持有佳凯化工股权,对该股权拥有合法、完整
的处置权利,不存在代他人持有佳凯化工股权的情形,也不存在
委托他人代为持有佳凯化工股权的情形;
俞叶晓、沈加南、
2、本人持有的佳凯化工股权不存在质押、担保或其他第三
2 陈卫、蒋飞华、
方权利等限制性情形,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转让
王兴兵
情形;
3、本人持有的佳凯化工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
纷,过户或转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本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
状态的情形;
3、本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
俞叶晓、沈加南、 的除外)或刑事处罚,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能严重影响本人偿
3 俞补孝、陈卫、 债能力的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诉讼或者仲裁;
蒋飞华、王兴兵 4、本人目前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本人最近五年内没有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6、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
任一情形;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7、本人具备参与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主体资格。
(三)股份锁定承诺
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以下节奏解除限售:(1)第一期
股份应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上市
满 12 个月且佳英化工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告
披露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
份总数×30%-业绩承诺期第一个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2)第
俞叶晓、沈加南、
二期股份应于佳英化工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盈利专项审核报
1 俞补孝、陈卫、
告披露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
蒋飞华、王兴兵
股份总数×30%-业绩承诺期第二个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3)
第三期股份应于佳英化工业绩承诺期第三个年度盈利专项审核
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总数×40%-业绩承诺期第三个年度
应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
(四)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
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
务,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
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的主营业务
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及之后三年,为避免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及其下属公
司的潜在同业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
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
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
他人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及其下属公司届
俞叶晓、沈加南、 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1 俞补孝、陈卫、 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佳凯
蒋飞华、王兴兵 化工或佳英化工及其下属公司届时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3、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
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立即通知上
市公司,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及其下属公司;
4、本人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及
其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
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
目;
5、本人保证将赔偿上市公司、佳凯化工或佳英化工及其下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
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尽量减少、避免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
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
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俞叶晓、沈加南、
2 俞补孝、陈卫、 2、本人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蒋飞华、王兴兵 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4、本人保证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
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1、若因佳英化工与上海德闰贸易商行的关联交易事项给佳
英化工带来损失,其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佳英化工被税务机
关追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被其他行政机关罚款等行政
处罚)与佳英化工无关,由本人无条件直接承担或者赔偿给佳英
化工。
2、若因佳英化工与海宁宝圆染化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给佳英化工带来损失,其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佳英化工被税
俞叶晓 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被其他行政机关罚款等
3
行政处罚)与佳英化工无关,由本人无条件直接承担或者赔偿给
佳英化工。
3、就佳英化工与 CHEMSTAR GLOBAL LIMITED 的关联交
易事项,将促使佳英化工直接与终端客户建立合作关系,在佳英
化工与终端客户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前,仍通过 CHEMSTAR
GLOBAL LIMITED 进行销售,为保障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的利
益,交易差价率将控制在 5%左右,交易差价主要用于人员费用、
维护客户开支及交易相关税费等。
(五)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本人不存在泄露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的
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
俞叶晓、沈加南、
涉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1 俞补孝、陈卫、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蒋飞华、王兴兵
金购买资产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事项
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六)其他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佳英化工可以正常使用前述仓
库、污水处理设施,佳英化工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该等仓库未
及时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事宜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未及时办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事宜未对佳英化工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2、在本承诺函出具之后,佳英化工将继续与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其他相关方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及时
办理该等仓库的房屋产权证书、污水处理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证
书,本人承诺将督促佳英化工在 2016 年 2 月 29 日之前能够合法、
有效地取得该等仓库的房屋产权证书、污水处理设施的土地使用
权证书;
1 俞叶晓
3、若佳英化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该等仓库的房屋产权
证书、污水处理设施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因该等仓库、污水处
理设施的使用导致佳英化工产生额外支出及/或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政府罚款、政府责令搬迁或强制拆迁、重建、佳英化工因搬迁
导致的经营损失、第三方索赔等),本人将积极采取相关措施,
并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佳英化工因此产生的全部额外支
出及/或损失,尽力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4、在日后经营过程中,本人将切实加强经营管理,督促佳
英化工及时办理取得其所属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以
避免产生瑕疵资产。
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合法取得并持有上虞佳英化工有限
俞叶晓、沈加南、 公司 68.99%的股权,除此之外,无其他经营性资产和负债,未进
2 陈卫、蒋飞华、 行其他经营业务;如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交割日前
王兴兵 发生负债,则相关债务由其按各自持有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的
股权比例承担,以现金方式无偿支付给上虞佳凯化工有限公司,
并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方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