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硕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来源:上交所 201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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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15]AN265-8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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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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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

国枫律证字[2015]AN265-8 号

致: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宝硕股份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宝硕股份的委托,为

宝硕股份本次重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宝硕股

份已经提供的与其本次重组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宝

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之三》”)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之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1日对宝硕股份本次重组已申报材料出具的《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779号)》(以下称“《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宝硕股份本次重组相关问题在进一步核查的基础上作出补充说

明,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2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为

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补充法

律意见书之三》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宝硕股份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

本次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重组办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宝硕

股份的有关事实及宝硕股份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反馈意见》问题2)

(一)刘永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1. 交易完成后刘永好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和可支配表决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重组草案》,按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775,179.41 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 10.29 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775,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

发行价格 13.45 元/股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宝硕股份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配套融资完成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万股) (万股) (万股)

新希望化工 18,723.35 39.29% 18,723.35 15.22% 18,723.35 10.37%

3

南方希望 -- -- -- -- 11,152.42 6.17%

北硕投资 -- -- -- -- 3,717.47 2.06%

新希望小计 18,723.35 39.29% 18,723.35 15.22% 33,593.24 18.60%

贵州物资 -- -- 10,800.74 8.78% 10,800.74 5.98%

沙钢集团 -- -- 8,978.13 7.30% 14,182.59 7.85%

杉融实业 -- -- 8,978.13 7.30% 14,182.59 7.85%

茅台集团 -- -- 8,978.13 7.30% 8,978.13 4.97%

和泓置地 -- -- 8,978.13 7.30% 8,978.13 4.97%

盘江股份 -- -- 7,157.38 5.82% 7,157.38 3.96%

易恩实业 -- -- 4,294.43 3.49% 4,294.43 2.38%

贵州燃气 -- -- 3,578.69 2.91% 3,578.69 1.98%

立昌实业 -- -- 2,862.95 2.33% 2,862.95 1.59%

贵航集团 -- -- 2,559.13 2.08% 2,559.13 1.42%

众智投资 -- -- 1,727.03 1.40% 1,727.03 0.96%

恒丰伟业 -- -- 1,727.03 1.40% 3,214.02 1.78%

振华科技 -- -- 954.32 0.78% 954.32 0.53%

华瑞福裕 -- -- 1,431.38 1.16% 1,431.38 0.79%

华瑞福顺 -- -- 877.60 0.71% 877.60 0.49%

华瑞福祥 -- -- 749.25 0.61% 749.25 0.41%

华瑞福熙 -- -- 700.82 0.57% 700.82 0.39%

刘江 -- -- -- -- 7,434.94 4.12%

东方君盛 -- -- -- -- 8,550.19 4.73%

明新日异 -- -- -- -- 5,947.96 3.29%

安庆佳合 -- -- -- -- 5,204.46 2.88%

南通宇书 -- -- -- -- 3,717.47 2.06%

其他股东 28,936.91 60.71% 28,936.91 23.53% 28,936.91 16.02%

总股本 47,660.26 100.00% 122,993.53 100.00% 180,614.35 100.00%

根据上表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前,刘永好控制上市公司 39.29%的股份和可支配

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刘永好将控制上市公司

15.22%的股份和可支配表决权,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

为刘永好控制的新希望化工(持股比例 15.22%),其余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均未超过新希望化工,且刘永好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上市公司

最多的表决权;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刘永好将控制上市公司 18.60%的股份

和可支配表决权,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为刘永好控制的新

希望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方希望和北硕投资(三家合计持股比例为 18.60%),其余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均未超过新希望化工及其一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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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且刘永好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上市公司最多的表决权。

故本次交易完成后,刘永好控制的企业仍为宝硕股份第一大股东,且刘永好能

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上市公司最多的表决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18.1 条构成“控制”的两种情形,即“1. 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 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

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2.交易完成后刘永好直接或者间接提名董事数量变动情况

根据宝硕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及其公司章程,本次交易完成前,宝硕股份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宝硕股份本届(第五届)

董事会的 6 名非独立董事(因董事辞职目前宝硕股份在任非独立董事为 5 名)均由

刘永好控制的新希望化工提名。根据刘永好、新希望化工及交易对方、认购方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宝硕股份非独立董事具体推荐安排的确认

函》,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席位的具体推荐安排如下:本次交易完

成后,“新希望化工将提议宝硕股份根据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成员。届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宝硕股

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宝硕股份董事会仍由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组

成。宝硕股份非独立董事 6 名,其中新希望化工拟向宝硕股份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

和泓置地拟向宝硕股份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茅台集团拟向宝硕股份提名 1 名非独

立董事,杉融实业拟向宝硕股份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最终以股

东大会选举结果为准”。

根据上述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刘永好直接或者间接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仍将保持多数。

3. 交易完成后刘永好与刘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差异情况

根据《重组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刘永好将

控制上市公司 15.22%的股份,刘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10.21%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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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二者相差 5.01 个百分点;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刘永好将合计控制上市

公司 18.60%的股份,刘江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11.07%的股份,二者相差 7.53 个百分

点。根据上述差异,本次交易完成后,刘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

量将仅次于刘永好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但二者差异仍将保持

在 5 个百分点以上。

4.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的预计变化情况

(1)董事的变化情况

如前所述,根据刘永好、新希望化工及交易对方、认购方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

出具《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宝硕股份非独立董事具体推荐安排的确认函》,“宝硕股

份董事会仍由 9 名董事(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组成。宝硕股份非独立董事 6 名,其

中新希望化工拟向宝硕股份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和泓置地拟向宝硕股份提名 1 名

非独立董事,茅台集团拟向宝硕股份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杉融实业拟向宝硕股份

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根据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华创证券全体股东)提供的工商

档案资料及其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和泓置地、茅台集团及杉融实业之间无一致

行动关系。故本次交易完成后,刘永好直接或者间接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仍将保

持多数。

(2)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宝硕股份《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2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宝硕股份陈述,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完成后,董事会将在保证上市公司管

理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基础上,遵守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相关治理规则,保持高级管

理人员团队的稳定,并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适时选聘合适人员;由于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控股型管理平台,旗下塑料管型材、证券服务业两大业务模块

将分别由不同子公司独立经营,故董事会将会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选

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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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各方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力情况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刘永好仍能够

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上市公司最多的表决权。

根据刘江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其“认可并尊重刘永

好先生的宝硕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宝硕

股份实际控制权”;根据贵州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事项反馈意见

的意见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95 号),贵州省国资委承诺华创证券与宝硕股份

重组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不通过所出资企业谋求

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权;根据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华创证券全体股东)提供的

工商档案资料及其出具的相关声明、承诺,除和泓置地、贵州燃气与刘江存在一致

行动关系以及华瑞福裕、华瑞福顺、华瑞福祥、华瑞福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外,其

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故此,根据上述原因并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宝硕股份的股权结构,刘永好所享

有的表决权仍足以对宝硕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6. 交易相关各方所作承诺的履行期限以及承诺中的保留、限定或除外条款

经查验,刘永好、新希望化工和刘江、和泓置地、贵州燃气曾于此前作出了以

下承诺:

(1)新希望化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函》:“①本公司所持宝硕股份的股票自关联企业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的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②若上述股票因宝硕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有所增加,则增加

的股票亦计入本次锁定股票的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③若上述股票存在其他更长限

售期锁定承诺限制的,则亦应遵守该等锁定承诺。”

(2)刘永好出具了《关于保持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除相关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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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措

施以维持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并承诺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

致行动人)持有的宝硕股份的股份比例大于重组完成时刘江先生(包括其控制的企

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宝硕股份的股份比例且二者差距不小于不考虑配套融

资时的股比差。”

(3)刘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本次重组完成后(无

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1、本人认可并尊重刘永好先生的宝硕

股份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宝硕股份实际控制

权;2、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不主动增持宝硕股份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但以下情形除外:

若刘永好先生(包括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增持宝硕股份的股票,则本

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可以相应增持宝硕股份的股票,但本

人承诺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相应增持宝硕股份的股份比

例合计不超过刘永好先生(包括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增持的比例,以

确保刘永好先生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和泓置地、贵州燃气亦作出了相同承诺。

为进一步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2016 年 7 月 6 日,刘永好、新希望化

工和刘江、和泓置地、贵州燃气出具了新的承诺,对先前承诺的履行期限或承诺中

的保留、限定或除外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新希望化工出具了《关于保持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①自本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除相

关锁定期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措施,以维持

刘永好先生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

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本公司在宝硕股份

拥有权益的任何股份。”

(2)刘永好出具了《关于保持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①自本承诺函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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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除相关锁

定期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

措施以维持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

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本人不减持本人在宝硕股份拥有

权益的任何股份。”

(3)刘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本次重组完成后(无

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①本人认可并尊重刘永好先生的宝硕股

份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宝硕股份实际控制权;

②除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外,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不

主动增持宝硕股份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

发等),以确保刘永好先生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和泓置地、贵州燃气亦作出

了相同承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

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仍为刘永好控制的新希望化

工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余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均未超过

新希望化工及其一致行动人,且刘永好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上市公司最多的表决

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构成“控制”的两种情形,即

“1. 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2. 能够直接

或者间接行使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

使的表决权”;根据刘永好、新希望化工及交易对方、认购方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出

具《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宝硕股份非独立董事具体推荐安排的确认函》,刘永好直接

或者间接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仍将保持多数;刘江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上市公

司股份数量将仅次于刘永好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但二者差异

仍将保持在 5 个百分点以上,且其仅提名一名董事;根据相关方出具的承诺并结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宝硕股份的股权结构,刘永好所享有的表决权仍足以对宝硕股份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希望化工将其股份锁定期限由 12 个月延长至 36 个

月,且刘永好、刘江及其一致行动人取消了其在先出具的承诺函中的保留、限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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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条款。故此,本次交易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尽管刘永好

控制的股权比例会有一定下降,但刘永好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无变化,其仍

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刘永好仍为宝硕股份实际控制人。经查验,为保

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本次交易做了如下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具体安排:

1. 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南方希望、北硕投资将参与本次重组募集配套

资金的认购,有利于实际控制人继续保持其对宝硕股份的控制权。

2. 刘永好出具了《关于保持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①自本承诺函签署之

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除相关锁定

期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措

施以维持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

(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本人不减持本人在宝硕股份拥有权

益的任何股份。”

3. 新希望化工出具了《关于保持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①自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除相关

锁定期安排之外,如果需要,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

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发等方式或延长锁定期等措施,以维持

刘永好先生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地位;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

后(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本公司在宝硕股份

拥有权益的任何股份。”

4. 刘江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宝硕股份控制权的承诺函》,本次重组完成后(无论

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①本人认可并尊重刘永好先生的宝硕股份

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谋求宝硕股份实际控制权;

②除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外,本人(包括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其他一致行动人)不

主动增持宝硕股份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增持、协议受让、参与定向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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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等),以确保刘永好先生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权。”和泓置地、贵州燃气亦作出

了相同承诺。

5. 刘永好及新希望化工出具了《关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宝硕股份董事会成员的提

名意向函》:“本次重组完成后,刘永好先生将通过宝硕股份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提

议宝硕股份根据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成

员。届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硕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新

希望化工拟向宝硕股份提名的非独立董事人数将保持多数。董事会成员最终以股东

大会选举结果为准。”

6. 刘永好、新希望化工及交易对方、认购方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

本次重组完成后宝硕股份非独立董事具体推荐安排的确认函》[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一)刘永好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7. 贵州省国资委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出具《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事项反馈意

见的意见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95 号),承诺华创证券与宝硕股份重组完成后

(无论配套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不通过所出资企业谋求对宝硕股份

的实际控制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保

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关于贵州省国资委承诺的相关问题(《反馈意见》问题3)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确保贵州省国资委不干预贵州物资、茅台集团、盘江股

份行使宝硕股份股东权利的具体措施

经查验,本次交易对方中,贵州物资、茅台集团为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盘

江股份为贵州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贵州盘江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所属贵州盘江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上市公司,贵州省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本次交易完成后,除对于贵州物资、茅台集团及盘江股份三家企业涉及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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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依法履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职责外,贵州省国资委不

干预该三家企业依法独立行使宝硕股份股东权利,主要如下:

1.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明确三家企业依法享有企业自主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

暂行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国资委企

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文

件规定,省级国资委对国家出资企业涉及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依法履行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职责,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对于国

家出资企业涉及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依法履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职

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贵州省国资委支持三家企业依法独立享有股东权利

根据贵州省国资委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事项反

馈意见的意见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95 号),贵州物资、茅台集团、盘江股份

“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均依据自身情况独立判断,互不干涉,互不影响,互不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

根据贵州省国资委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事项反馈

意见的意见的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127 号),贵州省国资委“支持物资集团、茅

台集团、盘江股份依法独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股

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

12

法自主经营,除对于国家出资企业涉及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依法履行上

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贵州省国资委已承诺

“支持物资集团、茅台集团、盘江股份依法独立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方面的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该承诺有利于确保贵州省国资委不干

预贵州物资、茅台集团、盘江股份依法独立行使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等宝硕股份股东权利。

(二)贵州省国资委 36 个月内不通过所出资企业谋求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权

的承诺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是否有在 36 个月后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权的意图

经查验,贵州省国资委已出具《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事项反馈意见的意见的

函》(黔国资函产权[2016]95 号),承诺华创证券与宝硕股份重组完成后(无论配套

募集资金是否成功实施)36 个月内,不通过所出资企业谋求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

权。

经查验,贵州省国资委上述复函未表明其在本次重组完成 36 个月后存在谋求上

市公司控制权意图。

本所律师认为,贵州省国资委出具的本次重组完成后 36 个月内不通过所出资企

业谋求对宝硕股份的实际控制权的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贵州省国资

委上述复函未表明其在本次重组完成 36 个月后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意图。

三、关于到期不再续租的租赁房产(《反馈意见》问题4)

(一)到期不再续租的房产的面积占比情况

经查验,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出具之日(2016 年 6 月 1 日),华创证券

及 其 子 公 司 和 各 分 支机 构 承 租 并 正 在 使 用的 房 屋 共 75 处 , 租赁 面 积 合 计 为

32,993.71m。其中 9 处到期不再续租的房产之租赁面积合计 1,519.88 m,占华创证

13

券及其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租赁房产总面积的 4.61%。

(二)对标的资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华创证券及其分支机构不再续租以下 9 处已到期或即将到

期的房产,该等租赁房产的用途及不再续租之原因如下:

序 租赁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到期日 房屋坐落 用途 不续租之原因

号 (㎡)

贵阳市云岩区

外地员工

1 罗邦国 华创证券 2016.10.21 中华北路60号 156.00 相关项目已结束

宿舍

B座11楼5号

贵阳市观山湖

区金华园A区 外地员工

2 李德梅 华创证券 2016.12.31 172.88 相关项目已结束

11栋3单元10层 宿舍

2号房

贵州丽

之星商 华创证券安 贵州省安顺市 已购买新的营业

营业部之

3 务策划 顺塔山西路 2016.12.07 西秀区塔山西 531.00 场所,待装修完毕

营业场所

有限公 证券营业部 路15号4楼 后搬迁

毕节市桂花路 营业部已搬迁至

华创证券毕

中国银行左侧 毕节市七星关区

4 张永顺 节公园路证 2016.10.17 69.00 员工宿舍

中级法院三楼 洪山街道公园路

券营业部

宿舍 43号

华创证券毕 毕节市金沙县

到期后房东收回

5 李得群 节公园路证 2016.07.02 城关镇黄金巷 75.00 员工宿舍

自用

券营业部 17-1号房屋

毕节市黔西县 营业部已搬迁至

华创证券黔

江厚清、 城关镇水西大 营业部之 毕节市黔西县文

6 西莲城大道 2016.05.31 280.00

何晓爱 道37号四楼和 营业场所 峰办事处星旗大

证券营业部

五楼 厦四楼

贵州开 华创证券拟在息

华创证券贵 贵阳市开阳县 营业部设

磷有限 烽设立营业部,相

7 阳飞山街证 2016.12.31 金中镇小区11# 23.00 立的理财

责任公 关申报手续正在

券营业部 门面 体验店

司 办理

凯里市黎平县 营业部已搬迁至

华创证券凯

五开南路(兰 营业部之 黎平县德凤镇开

8 严忠能 里宁波路证 2016.12.13 126.00

花园路口)三 营业场所 泰北路建行斜对

券营业部

楼右边 面二楼

中国银

兴仁县东湖街

行股份 华创证券兴

道办事处城东

9 有限公 义北京路证 2016.09.28 87.00 员工宿舍 营业部拟搬迁

新区振兴大道

司兴义 券营业部

南侧01幢2层

分行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前述 9 处不再续租之租赁房产,仅 4 处系华创证券分支机

构之营业场所,其中第 6 处和第 8 处租赁系因营业部已搬迁而不再续租,第 3 处和

第 7 处系因营业部拟搬迁且已有替代场所而不再续租,不会影响华创证券相关营业

部的日常经营活动;其余 5 处租赁房产系华创证券临时租用的外地员工宿舍(第 1、

14

2 处)或其分支机构租赁的员工宿舍(第 4、5、9 处),第 1、2 处租赁房产系因相关

项目已经结束而不再需要续租,第 4、5、9 处系因相关营业部已搬迁或拟搬迁而计

划租用他处,员工宿舍所需租赁面积较小,寻找可替代的租赁物业较为容易;故不

再续租前述 9 处租赁房产不会对其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相关风险应对措施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对于因到期不再续租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华创证券已经

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保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

1. 加快自有物业的购置及装修工作,保证相关营业部能够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

及时搬迁;

2. 尽快确定拟搬迁营业部的新经营场所;

3. 在营业部新的经营场所附近积极寻找替代物业作为员工宿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创证券及其分支机构不再续租的 9 处已到期或即将到

期的房产之租赁面积占华创证券及其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较

小,不再续租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且已采取相关风险应对措施,故不会对其经营稳

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反馈意见》问题7)

(一)华创证券员工持股平台认购对象的选择标准

1. 华创证券员工持股平台认购对象的具体选择标准

经查验,2014 年 12 月 12 日,华创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核心员工和经营管理层增资方案的议案》,同意实施华创证券核心员工和

经营管理层增资方案,并同意授权华创证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方案有关事宜;2014

年 12 月 24 日,华创证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根据华创证

15

券核心员工和经营管理层增资方案,华创证券根据岗位价值及对华创证券所做贡献

等因素确定参与此次增资的核心员工和经营管理层,并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研

究确定具体名单。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华创证券经营管理层综合考虑员工岗位、对公司忠诚度、

绩效贡献、未来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确定此次增资扩股初步范围为经营管理层、管

理骨干以及对公司业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着眼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所需的核

心骨干员工,并向该范围内的所有员工征询意向,由其根据职业规划、经济能力自

主判断是否参与本次增资扩股。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华创证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上述人员自主自愿参与此次增

资扩股的意见,均衡合理地确定了参与此次增资扩股核心员工和经营管理层的具体

名单等事项。

2. 华创证券员工持股平台最终认购对象是否符合上述选择标准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华瑞福裕、华瑞福顺、华瑞福祥及华瑞福

熙的有限合伙人,四家有限合伙企业的现有全部有限合伙人在华创证券的任职情况

如下:

(1)华瑞福裕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1 陶永泽 华创证券 董事长

2 吴亚秋 华创证券 总经理

3 刘学杰 华创证券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4 任劼 华创证券

董事会秘书

5 杨帆 华创证券 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

6 陈强 华创证券 副总经理

7 彭波 华创证券 纪委书记

8 陈述云 华创证券 时任副总经理

9 陈声 华创证券 运维中心总经理

10 胡玄 华创证券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11 曾真 酒交所 财务部会计主管

总经理助理兼零售业务总部总经理

12 王嵩 华创证券

资产管理业务部总经理

16

13 华中炜 华创证券 副总经理兼研究所所长

总经理助理

14 李秀敏 华创证券

兼投资银行总部内核负责人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15 叶海钢 华创证券

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16 郭珊 股交中心 时任副总经理

17 刘蕾蕾 华创证券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18 蒲展霞 华创证券 北京行政中心人力主管

19 张立红 华创证券 深圳分公司财务经理

20 张立健 金汇资本 投资部负责人

21 曹娟 华创证券 办公室副总经理

(2)华瑞福顺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1 欧阳勇 华创证券

兼办公室总经理

2 顾朝晖 华创证券 工会副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

3 董卫东 华创证券 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4 张明 华创证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5 何淦明 华创证券 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

时任财富管理与产品支持部

6 冉启兵 华创证券

总经理

7 陆地 华创证券 资产管理四部副总经理

8 寇英哲 华创证券 研究所资讯产品部总经理

9 宫洪岩 华创证券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10 陈瑛 华创证券 德阳黄河西路营业部总经理

11 潘震 华创证券 北京行政中心总经理

12 郭佳来 华创证券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13 汪键 华创证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14 李驰音 华创证券 运维中心副总经理

15 周振宇 股交中心 副总经理

16 宋登江 股交中心 总经理

17 裴海 华创证券 投资顾问业务部经理

18 王欣化 兴黔资本 副总经理

19 胡旻龑 股交中心 副总经理

20 刘宝霖 华创期货 总经理

21 杨晏 华创期货 副总经理

22 丁楠 华创期货 财务总监

23 沈可吟 华创期货 首席风险官

24 邓庆强 华创证券 办公室副总经理

25 陈宇 华创证券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17

26 夏文 华创证券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27 郭咏 华创证券 金融衍生品部经理

28 吴建强 华创证券 运维中心总经理助理

29 夏一宁 华创证券 信息技术管理部副总经理

30 何晋 华创证券 信用交易部经理

31 刘俊锋 华创证券 投资顾问业务部副经理

32 李世卿 华创证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富管理与产品支持部

33 谭子军 华创证券

总经理助理

34 罗宇 华创证券 贵阳中华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35 田兰 华创证券 贵阳北京路营业部总经理

36 张军巍 华创证券 贵阳新华路营业部总经理

37 汤湘虹 华创证券 贵阳飞山街营业部总经理

38 周亮 华创证券 上海芦恒路营业部总经理

(3)华瑞福祥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1 张劲松 华创证券 六盘水钟山中路营业部总经理

2 邱金泉 华创证券 都匀广惠路营业部总经理

3 吴江 华创证券 安顺营业部总经理

4 何迪 华创证券 贵阳白云南路营业部

5 巫宁 华创证券 凯里文化北路营业部总经理

6 刘雪原 华创证券 都匀剑江中路营业部总经理

7 郑文军 华创证券 赤水营业部总经理

8 盛贵利 华创证券 毕节营业部总经理

9 史持明 华创证券 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10 桂彬 华创证券 南京营业部总经理

11 周晓瑜 华创证券 上海大连路营业部总经理

12 徐静 华创证券 重庆红锦大道营业部总经理

13 何鑫 华创证券 德阳泰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14 邓为民 华创证券 兴义营业部总经理

15 陈玉平 华创证券 凯里宁波路营业部总经理

16 田桂霖 华创证券 零售业务总部核心员工

17 邓建强 华创证券 上海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18 陈禧庭 华创证券 杭州营业部总经理

19 李轶 华创证券 北京分公司资管团队业务主管

20 刘珏 华创证券 贵阳乌当营业部总经理

21 钟凌 华创证券 贵阳小河营业部总经理

22 谢林 华创证券 铜仁营业部总经理

18

23 王利 华创证券 贵阳金阳营业部总经理

24 程源 华创证券 贵阳清镇营业部总经理

25 张云勇 华创证券 黎平营业部总经理

26 肖银侠 华创证券 盘县营业部总经理

27 田锦丽 华创证券 福泉营业部总经理

28 邓小贵 华创证券 贵阳北京路营业部首席投资顾问

29 朱达兴 华创证券 贵阳北京路营业部零售业务总监

30 孙景峰 华创证券 贵阳北京路营业部机构业务总监

31 王小群 华创证券 贵阳中华北路营业部零售业务总监

32 刘沁钰 华创证券 贵阳纪念塔营业部总经理

33 杨琳 华创证券 贵阳新华路营业部零售业务总监

34 王力 华创证券 贵阳新华路营业部机构业务总监

35 肖家瑞 华创证券 贵阳飞山街营业部机构业务总监

36 刘洪沛 华创证券 时任梧州营业部总经理

37 黄国发 华创证券 贵阳开阳营业部总经理

38 左礼 华创证券 六盘水麒麟路营业部总经理

39 陈利东 华创证券 张家港营业部总经理

40 方励斌 华创证券 上海三元路营业部总经理

41 亢彩霞 华创证券 绵竹营业部总经理

42 邹顺 华创证券 遵义营业部总经理

(4)华瑞福熙

序号 姓名 任职单位 职务

1 牛播坤 华创证券 研究所副所长

2 喻鑫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3 李卓彦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4 李继祥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5 黄俊毅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6 李小华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7 何永平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8 姚力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9 肖世宁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10 王湘元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11 陈海佳 华创证券 做市交易部总经理

12 张楠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13 李锡亮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14 王霖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15 赵颖 华创证券 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19

16 夏露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

17 何浩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18 郑重 华创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19 马强 华创证券 北京行政中心总经理助理

20 陈昱 华创证券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21 谢林海 兴黔资本 副总经理

22 贾鑫 兴黔资本 副总经理

23 李陶 华创期货 副总经理

24 黄蓓 酒交所 总经理助理

25 黄琦 股交中心 时任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26 张文博 华创证券 研究所所长助理

27 陈磊 华创证券 零售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28 汤文明 华创证券 财富管理与产品支持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与产品支持部

29 杨士兵 华创证券

项目开发工程师

30 李佳 华创证券 研究所首席分析师

31 曹令 华创证券 研究所首席分析师

32 程昊 华创证券 投资管理部权益投资总监

33 谭迎庆 华创证券 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总监

34 陈梅 股交中心 运维组负责人

35 叶仁亮 股交中心 产品组负责人

36 何婕 股交中心 时任业管部核心员工

37 张闻 股交中心 时任业管部核心员工

38 周源 华创证券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39 张娟 华创证券 研究所所长助理

40 屈庆 华创证券 研究所首席分析师

41 刘洪军 华创证券 研究所创新机构业务总监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并经查验员工持股平台认购对象在华创证券及其子公司的劳

动合同,华创证券员工持股平台的现有全部有限合伙人在认购华瑞福裕、华瑞福顺、

华瑞福祥及华瑞福熙之财产份额时,均为华创证券或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或核心

员工,其岗位、绩效贡献、对公司未来发展需要等符合前述关于华创证券员工持股

平台认购对象的选择标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华创福裕等四家有限合伙企业的现有全部

有限合伙人符合华创证券员工持股平台认购对象的选择标准。

2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替他人代持股权的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华瑞福裕、华瑞福顺、华瑞福祥及华瑞福熙之有限合伙人的访

谈结果及华创证券的陈述并经查验华瑞福裕、华瑞福顺、华瑞福祥及华瑞福熙之有

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的银行流水记录及其出具的《合伙人关于持有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的说明与承诺》,华创证券员工持股平台之认购对象均已足额缴纳其认购的财

产份额,其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其自合伙企业成立至今所持有的合

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出资不实、冻结、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本所律师对华瑞福裕、华瑞福顺、华瑞福祥及华瑞福熙之

有限合伙人的访谈结果及华创证券的陈述并经查验华瑞福裕、华瑞福顺、华瑞福祥

及华瑞福熙之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的缴款凭证及其出具的《合伙人关于持有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说明与承诺》,华创证券员工持股平台之认购对象不存在替他人

代持股权的情形。

五、关于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反馈意见》问题8)

(一)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的具体内容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1. 证券业务互联网化

华创证券将其官方网站(http://www.hczq.com/)打造成为投资者提供综合金融服

务的互联网平台,围绕投资、融资、财富管理的核心目标,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提

供更为便捷、高效的证券业务服务。

21

(1)通过互联网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研究服务

以华创证券研究团队和其研究成果为基础,打造证券资讯分析系统移动终端

APP;同时,将专业的研究成果通过投资组合、事件驱动、数据选股等互联网产品形

式发布,便于普通投资者理解和接收。

(2)通过线上柜台提高服务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近年来,华创证券通过线上柜台的网上开户系统,运用双向视频、公安身份验

证等技术方式,提高了线上柜台的响应速度和业务准确性,不断改善投资者网上开

户的体验;同时,在合规部门全程评估和管控下,方便快捷地完成投资者风险测评、

创业板转签、小额股票质押业务等线上业务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另外,华创证券升级了原有电话客户服务系统,并新增企业 QQ、微信公众服务

号等在线客户服务渠道,实现电话和网络全方位、7×24 小时不间断的客户服务,对

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更加快速、有效地解决投资者遇到的问题,不断提

升客户满意度。

(3)不断优化运营支持体系、整合与完善互联网平台建设

华创证券不断优化运营支持体系,包括:①完善账户系统功能;②组织完善平

台移动端方案;③优化网上业务系统,提高线上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华创证券将研究支持、社区互动、投顾服务、金融理财、线上柜台等诸多业务

整合,完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2. 打造私募基金综合服务平台

华创证券整合内部资源,以互联网思维和技术为基础自主开发私募基金综合服

务平台,将主经纪商业务服务系统化、平台化。该平台未来将聚合各证券研究机构、

资产管理机构、销售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采用开放的平台构架,允

许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接入,集渠道管理、客户维护、产品管理、登记结算、数据服

务等业务功能为一体,为基金公司、私募投资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等提供一站式综

合金融服务。该平台目前已完成基础功能的开发测试,进入试运营阶段。

22

3. 非标准化资产市场业务

华创证券积极参与区域性股权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建设,布局非标准化资产市场

业务,通过直投子公司金汇资本控股股交中心、酒交所、佰酒汇、兴黔资本等公司,

以基础资产的挖掘、获取和风控为核心,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集非标准化资产挖掘、

产品创设、发行、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以满足多层次客户投融资需

求;以服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省属骨干企业以及优质中小微企业为主,促进

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二)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的合规性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华创证券已取得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

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保证金支付服务、柜台市场等相关

业务资格或创新试点资格;同时,股交中心及酒交所在搞好自律发展的同时,自觉

接受地方政府监管。

经查验,华创证券持有编号为 13090000 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4 月 20 日),其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

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同时,华创证券已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及中国证监

会机构监管部核准或同意的关于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开

展消费支付服务试点、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华创证券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相关业务或资格已取得有关监

管部门或单位的资格核准、同意或批复文件;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属于持牌、受

监管的金融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

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的相关规定。

23

(三)华创证券从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 华创证券从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其从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1)业务操作合规性风险

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了传统业务的互联网化,而线上业务与线下业

务在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差异较大,对业务流程操作的合规性、风险控

制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若华创证券风险控制措施不能及时适应综合金融服务

平台的发展或员工不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业务操作可能存在合规性风险。

(2)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金融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而信息技术系统存

在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通讯系统中断、第三方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无法正常运

行的可能,从而影响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同时,新业务推出及业务规模扩张,对信

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日益增强。虽然华创证券在信息系统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

较大,但仍可能存在因信息技术系统更新升级不及时对业务开展产生制约风险、信

息系统不完善导致业务差错风险等。

(3)产品违约带来的声誉风险

为实现风险隔离,华创证券在非标资产业务体系中,通过设立子公司股交中心、

酒交所等形式,从股权及业务层面做了隔离,但如果股交中心或酒交所备案的产品

发生违约,华创证券仍然有可能承担声誉风险。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风险

由于金融产品固有的风险特性,且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推进,投资者需

求日趋多元化,投资环境进一步复杂化,华创证券及其非标资产业务体系通过建立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

24

产品和服务。但是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够完善,也会带来相应风险。

2. 华创证券关于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之应对措施

根据华创证券陈述,针对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华创证券、股交

中心及酒交所通过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岗位约束机制,引入专业机构和人才队伍,

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培训,科学设计交易结构,执行严格的业务决策机制和全流程投

后资产对标管理,有效控制实质性风险;同时,加强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坚持信息

充分披露原则,以保障业务平稳、安全运行。

本所律师认为,华创证券已就从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

了合理的应对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创证券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相关业务或资格已取得

有关监管部门或单位的资格核准、同意或批复文件;华创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属于持

牌、受监管的金融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的相关规定;华创证券已就从事综合金

融服务平台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采取了合理的应对措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2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刘斯亮

潘 波

2016年7月7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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