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撤回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议案》和《关于重新申报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撤回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意见
近期,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西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深专调查通字 2016975 号),因西南证券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西南证
券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西南证券处于立案调查期间,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
其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顺利推进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公司本次对于撤回 2014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撤回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
请文件的议案。
二、关于重新申报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意见
公司将于完成变更保荐机构的程序后重新申报 2014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文件。公司对于重新申报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文件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独立董事同意重新申报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的议案。
专此。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此页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李海泉(签名) 李端生(签名) 孙水泉(签名)
日期: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