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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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福建省建阳市回瑶工业园区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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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8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8,754,19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13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由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8,699,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22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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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反对 5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46%;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反对 5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46%;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3、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1 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增补非独立董事:
议案 3 中子议案①《关于增补柯静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
议案 3 中子议案②《关于增补柯诗静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
议案 3 中子议案③《关于增补江承艳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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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审议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 3 中子议案④《关于增补范荣玉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55,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346%。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第二项议案、第三项议案作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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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刘攀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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