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松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8 18: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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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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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贵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

知》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福建省建阳市回瑶工业园区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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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8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7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8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8,754,192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41.13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由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8,699,19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223%。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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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反对 5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46%;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反对 55,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46%;弃权 0 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 0%

3、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1 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增补非独立董事:

议案 3 中子议案①《关于增补柯静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

议案 3 中子议案②《关于增补柯诗静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

议案 3 中子议案③《关于增补江承艳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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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审议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

议案 3 中子议案④《关于增补范荣玉女士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58,754,192 股,同意 158,699,19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的 99.9654%;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55,0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346%。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第二项议案、第三项议案作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过

半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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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东晓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刘攀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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