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201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8 18: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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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数控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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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122 号

受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华

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

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于 2016 年 7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表

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8 日上午 9:00,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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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

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5、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 2016 年 7 月 8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如期举行。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至 2016 年 7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人,

代表股份 63,377,21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9.18%。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本所律师,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监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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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了表决票。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

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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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贺伟平

谭四军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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