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交易实施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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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3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交易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建光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已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

准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马伟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941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6月29日取得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其已受理

联建光电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

册。

马伟晋等18名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做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补偿、股份锁定、减少及规

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承诺。上述承诺已被《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引用,上述交易对

方对公司在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主要承诺如下:

一、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与承担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签署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

承担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对盈利预测及补偿的安排如下:

(一)业绩承诺

本次重组深圳力玛盈利承诺的承诺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及2020年度,盈利补偿承诺期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

除此之外,华瀚文化、励唐营销以及远洋传媒盈利承诺与补偿的承诺期均为2015年度、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以及2019年度。

盈利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深圳力玛 3,500.00 5,500.00 7,300.00 9,200.00 11,100.00 13,300.00

华瀚文化 2,800.00 3,136.00 3,512.00 3,934.00 4,406.00 未承诺

励唐营销 3,120.00 3,744.00 4,493.00 5,391.00 6,470.00 未承诺

远洋传媒 2,000.00 2,400.00 2,880.00 3,456.00 4,147.00 未承诺

2015 年度承诺净利润和实际实现净利润均为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

2015 年度承诺净利润和实际实现净利润均以扣除前述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的管理费

用影响后的净利润数为准(即在 2015 年度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相应管理费用的情况,

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进行审核时,标的公司 2015 年度进行考核的实际实现

净利润=标的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股份支付形成的相应

管理费用,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各年的累积净利润亦以扣除前述股份支付影响后的累积净利

润为准。

在承诺期内,如果标的公司实施对外收购,该收购形成会计上的合并报表商誉,则该等

收购所产生的新增利润,不纳入承诺期内各年度的盈利业绩,即从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中

扣除不纳入盈利考核,从当年完成利润中扣除。

在承诺期内每一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标的公司承诺期内各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在上述承诺

期内各年度中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并据此确定交易对方是否负有补偿义务。如《专

项审核报告》表明交易对方未完成其利润承诺,则上市公司应在该等《专项审核报告》出具

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补偿义务人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

(二)业绩承诺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

1、当年应补偿金额

如标的公司在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则补偿义务人应根据

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并按照如下公式确定当年应补偿金额:

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作价-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已补偿现金

如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已经补偿的股份和

现金不退回。

在触发盈利补偿的年度,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减值额大于历史年度

已补偿金额与当年度盈利承诺补偿金额之和,则补偿义务人应进一步向上市公司补偿,使补

偿金额等于期末减值额。

如补偿义务人当年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则补偿义务人有权选择以股份或现金方式或

股份与现金混合方式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通知后的

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如补偿义务人选择以现金进行补偿,但未在本款约

定时间内履行补偿义务,则视为补偿义务人主动选择以股份补偿方式替代原现金方式进行补

偿,股份补偿方式按“2、股份补偿”约定执行。

具体到补偿义务人中每一方的补偿责任,标的公司存在差异性安排,具体如下所示:

(1)深圳力玛

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深圳力玛股权比例÷88.88%计算承担

补偿责任。

各方确认,按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由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按比例承

担。

(2)华瀚文化

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保证

人对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责任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3)励唐营销

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励唐营销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且该

等补偿义务人中的肖连启和新余博尔丰对上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确认,补偿义务人之间可就补偿责任承担进行协商确定。按本协议约定新余博尔丰

需承担补偿义务时,其补偿义务承担无论何时或何种情况均不应由其有限合伙人联动投资承

担,新余博尔丰应首先以自有资产进行补偿,如自有资产不足补偿的,则由其普通合伙人或

联动投资除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承担。

(4)远洋传媒

补偿义务人中的每一方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远洋传媒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且该

等补偿义务人中的李卫国和奥星合伙对上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各方确认,按本协议约定奥星合伙需承担补偿义务时,其补偿义务承担无论何时或何种

情况均不应由其有限合伙人联动投资承担,奥星合伙应首先以自有资产进行补偿,如自有资

产不足补偿的,则由其普通合伙人或联动投资除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承担。

2、股份补偿

(1)股份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选择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则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情况,确定将补

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对价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或无偿赠送给获

赠股东。

(2)股份补偿数量

具体到补偿义务人中每一方的股份补偿责任,标的公司存在差异性安排,具体如下所示:

深圳力玛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

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深圳力玛的股权比例÷88.88%÷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华瀚文化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

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励唐营销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

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励唐营销的股权比例÷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远洋传媒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

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远洋传媒的股权比例÷本次发行股份价格

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因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实施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如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在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取得现金分红,则补偿

股份对应的现金股利补偿义务人应将该等现金分红同时返还给上市公司。

3、现金补偿

(1)现金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选择以现金方式补偿,则其当年应补偿现金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2)现金补偿金额

深圳力玛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

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深圳力玛的股权比例÷88.88%

华瀚文化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

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

励唐营销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

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励唐营销的股权比例

远洋传媒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

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远洋传媒的股权比例

4、股份与现金混合补偿方式

如补偿义务人采取股份与现金混合方式进行补偿,则补偿义务人所补偿股份数与现金金

额应满足如下公式:

深圳力玛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总金额×该单个补偿

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深圳力玛的股权比例÷88.88%

华瀚文化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总金额×该单个补偿

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的股权比例

励唐营销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总金额×该单个补偿

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励唐营销的股权比例

远洋传媒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总金额×该单个补偿

义务人在本次重组前持有远洋传媒的股权比例

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应补偿金额=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价

格+该单个补偿义务人当年所补偿现金金额

5、期末减值测试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共同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标的资产价值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期末减值额>补

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现金,则补偿义务人应就减

值补偿金额(定义见下)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股份补偿,

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减值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其履行补偿义务

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

补偿义务人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深圳力玛股权比例÷88.88%承担补偿责任。

补偿义务人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华瀚文化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保证人对补偿义

务人的补偿责任互为承担连带责任。

补偿义务人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励唐营销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补偿义务人中的

肖连启和新余博尔丰对上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偿义务人根据其在本次重组前持有远洋传媒股权比例承担补偿责任。补偿义务人中的

李卫国和奥星合伙对上述补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减值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

已补偿现金

补偿义务人中的各方的具体补偿方式参照本条“2、股份补偿”“3、现金补偿”“4、股份与

现金混合补偿方式”约定执行。

6、补偿的上限

深圳力玛:单个补偿义务人在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和期末减值补偿中承担补偿责任合计不

超过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得的交易对价。

华瀚文化:单个补偿义务人在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和期末减值补偿中承担补偿责任合计不

超过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得的交易对价。

励唐营销与远洋传媒:单个补偿义务人在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和期末减值补偿中承担补偿

责任合计不超过其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得的交易对价。

补偿义务人中的单个补偿义务人在上述盈利预测补偿和期末减值补偿中股份补偿上限

为补偿义务人中的单个补偿义务人在本次重组中获得的股份数(如果承诺期内上市公司进行

送股、配股、转增导致补偿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股份补偿的上限相

应调整)。

(三)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的实施

1、补偿义务人选择有涉及股份补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形时,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股份回购议案及该议案未经审议通过时采取的补偿方式

(1)在补偿义务人承诺期内每一年度届满后,如出现补偿义务人选择有涉及股份补偿

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就其回购补偿义务人补偿股份事宜(以下简称

“回购议案”)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2)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则上市公司将以总价人民币1

元的价格回购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并注销。

(3)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股份回购议案,上市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三十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将其应补偿股份全部无偿赠与上市公司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在册的除补偿义务人之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获赠股东”),获赠股东按其在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后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例获赠股份。

2、股份补偿实施

若出现补偿义务人选择有涉及股份补偿的情形,各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实施股份补偿:

(1)上市公司应在承诺期内每年度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

报告》等文件以及要求补偿义务人进行补偿的书面通知送达补偿义务人;

(2)补偿义务人若选择有涉及股份补偿的情形,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起三十个工

作日之内,配合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总价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回购补偿义

务人应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或将应补偿股份无偿赠与获赠股东。

3、现金补偿实施

补偿义务人若选择有涉及现金补偿的情形,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应补偿的全部现金付至上市公司的指定账户。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根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的约

定和相关交易对方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本次交易中,发行对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期安排如下:

(一)法定锁定期

深圳力玛交易对方申箭峰、朱嘉春承诺,因本次重组所认购的联建光电股份自本次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深圳力玛剩余交易对方马伟晋、罗李聪、周伟

韶、刘为辉、陈斌、郭检生、向业胜、力玛智慧承诺,因本次重组所认购的联建光电股份自

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华瀚文化交易对方风光无限、瀚创世纪承诺,其以华瀚文化股权认购的联建光电股份自

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励唐营销交易对方肖连启承诺,其以励唐营销股权认购的联建光电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励唐营销剩余交易对方新余博尔丰、新余励唐会智承诺,

其以励唐营销股权认购的联建光电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远洋传媒交易对方李卫国承诺,其以远洋传媒股权认购的联建光电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远洋传媒剩余交易对方奥星合伙、众行合伙承诺,其以远

洋传媒股权认购的联建光电股份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利润承诺锁定

除《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满足本协议“1、法定承诺期”约定的前提下,为保证本次重

组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标的公司原股东可在承诺期审计报告出具后,按承诺期内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实现进度分批解锁股份,待满足“3、减值测试扣除”与“4、其他锁定条件”

条件后,各交易对方方可转让于本次重组中取得的联建光电股份,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分批解

锁安排如下所示:

1、深圳力玛

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最多可解锁股份数量(股)

序号 股东名称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1 马伟晋 - - 5,286,657 2,667,360 3,196,025

2 朱嘉春 192,663 255,717 322,273 388,830 465,896

3 申箭峰 113,799 151,043 190,355 229,668 275,188

4 罗李聪 - - 455,197 229,668 275,188

5 周伟韶 - - 225,523 113,786 136,340

6 刘为辉 - - 225,523 113,786 136,340

7 陈斌 - - 225,523 113,786 136,340

8 郭检生 - - 463,498 233,856 280,207

9 向业胜 - - 308,538 155,671 186,526

10 力玛智慧 - - 3,880,940 1,958,111 2,346,206

合计 306,462 406,760 11,584,027 6,204,522 7,434,256

注:上表表头的“20XX 年度”,对应于《专项审计报告》签署和出具所在的年度,下同。

2、华瀚文化

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最多可解锁股份数量(股)

序号 股东名称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1 风光无限投资 - - - 4,701,020 1,547,803

2 瀚创世纪 - - - 940,203 309,561

合计 - - - 5,641,223 1,857,364

3、励唐营销

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最多可解锁股份数量(股)

序号 股东名称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1 新余博尔丰 - - - 5,730,657 3,694,079

2 新余励唐会智 - - - 1,303,957 503,738

3 肖连启 1,052,645 1,263,174 1,515,877 - -

合计 1,052,645 1,263,174 1,515,877 7,034,614 4,197,817

4、远洋传媒

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最多可解锁股份数量(股)

序号 股东名称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1 奥星合伙 - - - 1,666,535 1,999,069

2 众行合伙 - - - 650,133 251,139

3 李卫国 964,057 1,156,869 1,387,599 - -

合计 964,057 1,156,869 1,387,599 2,316,668 2,250,208

(三)减值测试扣除

承诺期内各年度结束后,联建光电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

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于盈利补偿年度及盈利承诺完结年度结束后出

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标的公司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或标的资产出

现减值的,除本协议“4、其他锁定条件”另有约定外,交易对方按以上比例计算的当年可解

禁股份数应扣减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确定的股份补偿部分后予以解禁。

(四)其他锁定条件

根据“(2)利润承诺锁定”及“(3)减值测试扣除”确定的各交易对方每次解锁后需保持

锁定的股份数量不少于以下 1)、2)之高者:

1、剩余各年承诺净利润之和÷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总和×股份对价÷发行价格;

2、上年末应收账款余额÷发行价格。

以上发行价格需考虑联建光电分红、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影响,按除权除息后

价格计算。

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锁定股数数量大于实际持股数量,则当年不办理股份解锁。

在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原股东可以选择将一定金额现金质押于上市公司,在办理完成质

押手续后,原股东可以申请将等值股份解除锁定,股份价值按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确定。

利润承诺完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对于截至利润承诺完结年度期末尚未收回的应收账

款净值,在扣除利润承诺期累计的超额利润后,原股东应以等值股份(股份价值按除权除息

后的发行价格确定)继续保持锁定,作为应收账款收回的担保。根据截至利润承诺完结年度

期末应收账款实际收回的情况,在此后每年的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逐步解锁,每次解锁

股份价值与回收应收账款价值相等,直至股份全部解锁完毕。

譬如,华瀚文化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收账款净值为人民币 6000 万,2015 至 2019

年度累计的超额净利润为 2000 万元,则 2019 年末扣除超额利润后继续保持锁定股份价值

=6000-2000=4000 万元;如果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华瀚文化收回的应收账款净值为 1000

万,那么,“应继续保持锁定股份数”中 2020 年 6 月 30 日可解锁的股份数=应继续保持锁定

股份数×1000 万÷4000 万。

应继续保持锁定股份数及其解锁股份在各位原股东之间的扣除比例、解锁比例由原股东

自行协商确定。若交易对方在本次重组中所获得的联建光电股份因联建光电送股、配股、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本条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限制。

三、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交易对方为规范关联交易做出的

安排主要有:

1、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在联建光电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与本人有关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

2、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不要求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

合法程序,按照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

损害联建光电、相关标的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对因其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联建光电或相关标的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根据马伟晋等自然人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不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该等交易对方为避免同业竞争做出的安排主要有:

1、为保证相关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仍在相关标的公司

任职。

2、目前除持有相关标的公司股份外未有其他经营,没有直接或间接通过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与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或有其它任何与联建光电或相关标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在相关标的公司或联建光电任职期间及从相关标的公司或联建光电

离职后三年内,将不会以自营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开展、

经营与联建光电、相关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在同联建光电或相关标的公司存在相

同或者类似业务的任何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擅自以联建光电或相关

标的公司的名义为联建光电或相关标的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业务

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避免产生任何同业竞争情形。

4、按照谁违反谁承担的原则,如违反上述承诺,除相关所得归联建光电所有外,还应

将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交易对价的25%以股份或现金方式作为赔偿金支付给联建光电。

根据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合伙企业类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不

与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交易对方为避免同业竞争做

出的安排主要有:

1、目前除持有相关标的公司股权外未有其他经营,没有直接或间接通过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或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与联建光电及相关标的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或有其它任何与联建光电或相关标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合伙企业亦将不会以自营方式、直接或间接通过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经营主体开展、经营与联建光电、相关标的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擅自以联建

光电或相关标的公司的名义为联建光电或相关标的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联建光电及相关标

的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避免产生任何同业竞争情形。

3、按照谁违反谁承担的原则,本合伙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相关所得归联建光电所

有外,还应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交易对价的25%以股份或现金方式作为赔偿金支

付给联建光电。

五、关于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的承诺函的承诺

2016年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并购重组委2016年第1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

告》,就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方案提出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就审核意见进行了落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刘虎军就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塔投资”)投资收益分配做

出承诺如下:

刘虎军承诺将德塔投资通过参与本次交易获取的收益中归属于其的收益1,039.52万元让

渡予上市公司,最终让渡收益以扣除实际缴纳成本和税费金额为准。相关让渡收益将在德塔

投资取得现金对价并实际缴纳前述成本后,通过德塔投资及深圳市尖岗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决议审核通过后分配予上市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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