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环境: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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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环境 公告编号:2016-017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

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

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45 元;其

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

● 股 权 登 记 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一、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6)2016 年 5 月 1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21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10,5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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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

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

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

税。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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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R 日):2016 年 7 月 13 日

除权除息日(R+1 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汇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诸暨三三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

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7847722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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