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房发展: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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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36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2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2 元;无限

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股东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

利 0.001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2 元。

●本公告中所涉及款项币种均为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

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以 2015 年末股本总额 1,105,7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11,400 元,剩余

未分配利润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1

4、扣税说明:

⑴、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

所得税。

⑵、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

申请。

⑶、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发现金红利 0.0018 元。

⑷、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

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02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4 日

2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3、现金红利到帐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未办理确认的内部职工股的个人股东,凭股权证(或股权证持有卡、天

津证券帐户卡)和身份证原件及上海证券帐户卡;未办理确认的法人股股东凭企

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股权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帐

户卡,到天津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并领取红利。

地 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 1 号金之谷大厦 20 层

电 话:022-23392621 022-23396296

办理时间: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开始,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3:30。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点: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2—23392621 022—23317185

传 真:022—23317185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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