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0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吉林森工 公告编号: 临 2016—044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分红税前 0.050 元

●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红利为 0.045 元;对于本公司

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红利为 0.050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获得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同时刊载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分配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310,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 15,525,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

1

236,954,452.04 元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0 元

(五)本次利润分配扣税情况

1、除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

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

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45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不代扣

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

现金红利为 0.05 元。

2

三、派发现金红利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派发现金红利的办法

1、对于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431—88912969

传真:0431—88912969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8 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泉阳泉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