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南国置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及
其他相关文件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事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
专项存储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
金项目自筹资金,能够有效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8,925.09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吴建滨、刘红霞、梁伟、彭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