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 第 三 次临时
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书
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七 月七 日
Rongshang chengda 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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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 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16年 第 三 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深 圳 市 中洲 投 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 司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
券法》(下 称 证券法 ”)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茌 年修订 )(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 现行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 ,广 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以 下称 “本所 ”)受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
“
份有限公司 (以 下称 公司”)的 委托 ,作 为公司 ⒛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
“ ”
称 本次股东大会 )的 专项法律顾问,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及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并 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
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 ,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 (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真 实 ,文 件上 的签名及盖章真实 。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程序等有关事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 了检查验证 ,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⒛ 16年 6月 ”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关于召
开公司 ⒛16年 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于 ⒛ 16年 7月 7日 上午 10:00在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 88
号中洲控股金融中心 3g层 3913会 议室如期召开 ,由 公司董事长姚 日波先生主持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还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
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董 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制作 了会议记录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表 决方式和审
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
根据经本所律师核查 的现场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相关
证 明材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
的统计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56名 ,代 表股份 狃0,sg2,522
股 ,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GG。 2713%。
经核查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 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会议 ,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
议 ,公 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经 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前 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主体 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 所认为 ,召 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
1.《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
2.《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2.1发 行规模 ;
2.2发 行方式 ;
2.3债 券期限 ;
2.4债 券利率和确定方式 ;
2.5募 集资金用途 ;
2.6上 市场所 ;
2.7赎 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
2.8担 保条款 ;
2.9决 议的有效期 ;
2.10本 次公开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
3.关 于 《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
问题的专项 自查报告》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相关承诺的议案 。
依据有关法律 、行业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上述议案应 以普通
决议通过 。
经核查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与公司的有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没
有股东提出除上述议案 以外的新议案 ,未 出现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上述议案 ,公 司股东依据有关法律 、行业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表决由股
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 ;深 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
司提供 了参加 网络投 票 的股东所持 的股份 总 数和 网络 投 票结 果 。
(二 )表 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杲 ,上 述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行业规范性
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 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 ,经 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
生效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为 《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⒛ 16年 第 三
次 临时股 东大 会
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无 正文 )
经办律师 (本 所负责人 ):
经 办律师 :
杨 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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