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瑞医疗: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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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作为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瑞医疗”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

对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

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原非流通股股东(即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

承诺,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迪瑞医疗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

流通。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

阅了解除限售股的提示性公告、限售股份承诺及执行等情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 4,600 万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4]837 号文《关于核准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534 万股,上市后公司

总股本为 6,134 万股。

2015年4月10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以公司

股本总数6,134万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5股。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实施了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5,335万股。

1

三、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根据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

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如下:

作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张兴艳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

回购。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期间存在除权除息情形的,将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本人或本

人近亲属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

持有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50%。同时,若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自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于2016年6月20日提

供给公司的《限售股份明细表》,截至2016年6月20日,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股东张兴艳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说明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年7月13日。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1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82%;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0082%。

3、股份解除限售及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条 本次申请解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件股份总数 除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张兴艳 25,000 12,500 12,500 注1

注 1:张兴艳女士历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5-067)。张兴艳女士目前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5,000 股,占公司总

2

股本的 0.0163%。张兴艳女士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管理,离

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50%。

五、对有关证明文件的核查情况

为了核查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情况,

保荐人重点核查了以下相关文件:

1、迪瑞医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2、迪瑞医疗出具的《关于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

出具的《限售股份明细表》。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孙建华 苏勋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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