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华新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新租赁天津及其下属子公司,
被担保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有效控制,本次担保的
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华新租赁天津及其下属子公司提
供担保金额人民币9亿元。
二、关于为 SINOSINGA AIRCRAFT LEASING COMPANY LIMITED 及其下属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新租赁爱尔兰及其下属子公
司,被担保方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支持,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有效控制,本次担
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促进其业务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华新租赁爱尔兰及其下
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人民币9亿元。
独立董事:郭全芳、王廷富、王建华、刘效文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