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形式向王江泉、范冰、葛
德州、孙伟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下称“本次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本次重组为公司向王江泉、范冰、葛德州、孙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之一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的控股
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组相关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三、本次重组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四、本次重组预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交易(2014 第二次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预案具备可操作性。
五、公司本次重组中,拟购买资产将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拟购买资产的最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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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先认可。
七、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
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同意《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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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之专用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中
刘云亮
郭义彬
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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