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事前认可书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控股”或“公司”) 拟以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王江泉、范冰合计持有的山西华卫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卫药业”)100%的股权及葛德州、孙伟持有的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昌药业”)4,200 万股股份,同时,欣龙控股拟向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蓝星金
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傲远辉(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在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材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本次重组的相关文件,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
础上,就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予以事前认
可。我们认为:
1、本次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2、本次重组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
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3、同意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在审议涉及关联交
易的议案时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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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事前认可书》之专用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中
刘云亮
郭义彬
2016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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