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界
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成立全资
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温岭市北城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管网工程(城北、新河)项目
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博华环境
在温岭地区水处理业务的开展,对博华环境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项目建设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决策程序适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通过成立全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温岭市北城
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及管网工程(城北、新河)项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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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界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牟介刚 甘为民 钟永成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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