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调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实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晋中龙跃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投资”)持有公司
31.871%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吕清明持有本公司 11.10%的股份,为本公
司第二大股东;青岛丰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信管理”)
系由公司关联自然人出资设立。公司与龙跃投资、吕清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与丰信管理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二)构成关联交易。经协商一致,各方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条
款进行了调整,对丰信管理认购本次非公开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与龙跃
投资、吕清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与丰信管理签订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三、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
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的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姜付秀 权玉华 罗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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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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