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宁通B: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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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468 证券简称:*ST宁通B 公告编号:2016-021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6 日 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5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6 日 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 1 号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韩蜀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124,370,551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5,000,000 股的 57.8468%。

(2)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第 1 页 共 4 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119,921,52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77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

表股份 4,449,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93%。

(3)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15,000,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884%;出席会议的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7 人,代表

股份 9,370,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84%。

(4)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15,000,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4884%;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 7 人,代

表股份 9,370,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84%。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总表决情况: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意见类型 股份数量(股)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5,000,000 92.4656%

反对 9,370,551 7.5344%

弃权 0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

意见类型 股份数量(股) 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9,370,551 100%

弃权 0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内资股股东所持有

意见类型 股份数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115,000,000 100%

反对 0 0%

-第 2 页 共 4 页-

弃权 0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

意见类型 股份数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9,370,551 100%

弃权 0 0%

出席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

意见类型 股份数量(股)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115,000,000 100%

反对 0 0%

弃权 0 0%

出席本次会议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

意见类型 股份数量(股)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

同意 0 0%

反对 9,370,551 100%

弃权 0 0%

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见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同时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宜金、王晓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 3 页 共 4 页-

2.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7 日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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