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0 证券简称:天顺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5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到位及管理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天顺股份
公司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86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7.70元,募集资金总额143,836,000.00元,扣除与发行
有关的费用合同总金额(部分含税)人民币39,8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104,036,000.00元。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2,134,651.69元
可予以抵扣,待抵扣后相应款项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净额应为人民币
106,170,651.69元。该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大华验字[2016]00044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本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16年5月2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801.36万元,其中新疆天顺哈密物流园区项目
2568.46万元,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232.90万元。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
度,公司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金额共计2801.36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
安排,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金额符合发行申请文件中
的募集资金投资内容及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801.36 万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朱瑛女士、马洁先生、王江先生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问询了
解和核查,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与使用制度(2016 年 6 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置换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801.3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
4、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召开的第三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本次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6个月,符合发行申请文件内容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与使用制度(2016年6月修订)》等有关规定。
全体监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801.3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
5、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天顺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约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天顺股份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自筹资金事项。
6、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投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鉴证,
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6]003350
号,认为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
定。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核字[2016]003350号《鉴证报
告》。
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