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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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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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致: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 或“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备忘录3号》(前述三份备忘录合称“《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红宝丽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

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公司已向本所做出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

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已履行的程序

1、2012年8月3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南

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南京红宝丽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方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2、根据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2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确定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2年8月10日。首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461名调

整为449名,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万股调整为983.40万股,占授予

时公司总股本比例1.83%,授予价格为2.88元。

3、2012年9月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期)授予工作,授予对象

356人,授予数量751.15万股,授予价格2.88元/股。2012年9月11日,公司办理

完成了注册资本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53,646.1688万元变更为54,397.3188

万元。

4、201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郭秋宁、张

兵兵、陈靖、黄欢、刘祖厚、岳平初等六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该6人获

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40,800股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并依法办理注

销手续。

2013年8月30日,公司公告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

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完成回购注

销手续。2013年11月20日公司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54,397.3188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4,383.2388万元。

5、201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规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

部分及祝元龙、李明明、周国庆、龚惠林、水建华、邢光斌、芮伟、葛兰明、赵

春菊、陈燕萍、王水香、杨衍军、程刚等13名离职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41.974万股,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014年4月19日,公司公告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

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2014年6月17日,公司完成该部分股

份的回购注销手续。2014年7月16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换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54,383.2388万元变更为54,141.2648万元。

6、201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4 年业绩条件未能达

到公司限制性激励股票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目标要求,以及孙建平、韩静、丁云、

段晓颖、唐炜等 5 人已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

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30%部分以及 5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13.788 万股,并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公告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收

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2015 年 6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

该部分股份的回购注销。2015 年 7 月 1 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取得换发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 54,141.2648 万元变更为 53,927.4768 万元。

7、2016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 2015 年业绩条件未能满足公司

限制性激励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目标要求,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原授予

对象文春俊、陶春龙、应孔阅已从公司离职,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规定,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40%

部分以及 3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813,080 股,并依

法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回 购 以 后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将 由 60,487.1190 万 元 减 至

60,205.8110 万元。

监事会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

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共计 2,813,080 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公告了《减资公告》,自公告日起 45 天内公司未收

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2016 年 6 月 23 日,天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回购注销减资事宜出具“天衡验字(2016)00123

号”《验资报告》。回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60,487.1190 万元减至

60,205.8110 万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本次

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

少注册资本尚待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公司2016年4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5年业绩

条件未能满足公司限制性激励股票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目标要求,根据《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0%部分即

2,777,080股予以回购注销。同时,公司已获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员工中,

文春俊、陶春龙、应孔阅已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十

二、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及其他事项(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

亡 2、解雇或辞职:激励对象被公司解聘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之规定,公司决定将上述三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36,000股予以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2,813,080股。

由于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实施了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4年6月27

日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 年7月14日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所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88元减去2012

年度每股派息0.08元、2013年度每股派息的0.0602681元以及2014年度每股派息

0.0803171元,等于2.659415元/股。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合法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确定等

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国强 李文君

经办律师:

侍文文

2016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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