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新亿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6—079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重整情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5:00-16:00,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网址为:http://roadshow.sseinfo.com)
以网络方式召开新亿股份破产重整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破产重
整事项的相关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与投资者进行在线互动交流。
一、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2016 年 7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5:00-16:00,公司通过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路演中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黄伟
先生;董事、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庞建东先生等相关人员出席会议,就
公司破产重整情况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在线互动交流。
二、投资者提问及公司回复情况
公司就投资者在本次说明会中提出的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主要问题及回复整理如下:
(一)债务认定相关
1、有外界质疑,公司确认上海优道债务是一笔“糊涂账”,请
问公司是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的?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庞建东 答:
投资者你好!贵州国创 2013 年 11 月 16 日发布的澄清公告
(2013-037 号)披露公司未涉及优道案。2014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澄
清公告的补充公告(2014-014 号)披露确认上海优道公司资金转入
公司监管账户。201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国创能源关于前期会计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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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更正的说明》披露上海优道融资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与贵州国创无
关。2014 年 11 月 13 日,贵州国创披露的 2014-64 号公告确认了上
海优道的债权,只是金额未确定。2015 年 4 月 8 日,贵州国创收到
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详见 2015-24 号公告),公司对上海优
道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国创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
公布的 2014 年年度报告披露确认公司向上海优道融资 8 亿元,同时
2014 年度计提预计损失 8.84 亿元。由此可以得知,公司前身承认上
海优道债权。根据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刑初字第
240 号《刑事判决书》判定贵州国创 7.46 亿融资的事实及未有资金
归还四家合伙企业的事实。上海司法部门不糊涂。谢谢!
2、在 7.46 亿元资金转入转出都没有完整记录情况下,为什么在
债权人讨债的时候公司要扛下这笔债务,是否显得过于主动,感觉不
符合常规?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庞建东 答:
投资者你好!此问题已在前面回答过,现进一步补充说明:重整
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经管理人
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塔城中院依法裁定确认相关债权。谢谢!
3、债权的差异为什么那大?为什么年报的债权和法院裁定的不
一致?
(董事长)黄伟 答:
你好!重整中确认的负债(包括暂未确认但需要预留偿债资金的
债务,下同)为 23.13 亿元。经会计差错调整后,公司 2015 年年报
中披露的期初预计负债为 19.45 亿元。两者差异的原因有三:其一,
2015 年期初预计负债不包含 2015 年初至重整受理日的债务利息,重
整中确认的负债包括这部分利息;其二,2015 年期初预计负债不包
含 2015 年度发生的部分债务,重整中确认的负债包括这部分债务;
其三,重整中确认的负债中有部分未通过预计负债科目核算。
重整程序中确认债权结果是对债权效力、性质、金额做出的事实
和法律认定,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债务数额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所
作的财务会计处理,两者标准是不完全一致的。比如对于新亿股份为
第三方担保的债务,在新亿股份重整程序中,只要担保关系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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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未清偿,新亿股份就需要确认,而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作
为一项或有债务并不当然会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新亿股份重整中确认的债务数额,经过债权人会议公开核查,经
过塔城中院司法确认,更具有公信力。如果认为定期报告的公信力强
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是违背常识的。
4、公司是为什么确认了上海优道的债务?有依据吗?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庞建东 答:
投资者你好,本次重整中确认上海优道的债权依据是贵州国创与
上海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以及四家合伙企
业募集 7.46 亿元资金进入贵州国创账户的事实,该协议并不违反法
律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委托上海公信
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家合伙企
业提供的资金汇入贵州国创账户的汇款凭证以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也都印证了 7.46 亿元资金募集进入新
亿股份的事实。详细情况请查看公司 2015-155 号公告。谢谢!
5、公司的债权审查是否合法合规?
(董事长)黄伟 答:
你好!债权审查程序和结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
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重整中对于申报债权由管理人
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由法院裁
定确认,新亿股份重整程序中,债权审查确认完全依照《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进行,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交了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人
和债务人均没有提出异议的债权,塔城中院依法进行了裁定确认。
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认可了新亿股份重整案
的债权审查结论。因此,新亿股份重整程序中,债权确认程序合法、
实体合法,债权审查和确认结论经得起检验。
(二)重整计划相关
1、公司的重整计划是否体现对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庞建东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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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你好!第一,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已经资不抵债,股东
权益已经为负数。当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公司所
有的资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债务。在债权没有全额受偿的情况下,股东
的权益就不具备实现的条件。通过重整消除了公司破产清算的风险,
使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正数,并且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不仅没有减
少反而增加,这是对股东权利的最大保护。
第二,重整投资人的遴选是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的,在规定的报名
期限内,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报名参与重整投
资人的遴选。
第三,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大股东豁免了公司 11 亿元债务,
公司现已清偿债务 8 亿元,按 8 亿元偿债资金清偿 23.1 亿元的全部
债务来计算,则实际清偿率为 34.7%,而《重整计划》规定普通债权
的清偿率为 65.73%。在债权人并未获得全额清偿的情况下,原股东
所持有的股票全部保留,还额外增加了 30%,这正是充分考虑了中小
股东的利益,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谋求的平衡。
第四,公司充分考虑、平衡债权人、公司全体股东、重整投资人
的各方利益。公司在 2015 年 11 月 25 日(停牌前 8 个交易日),将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015 年 12 月 7 日公司股票停牌,期间 8 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
连续上涨,为投资者提供了充分的独立判断及交易时间。
第五,无论是从重整后给股东留存的市值,还是每股净资产、每
股收益角度来看,与重整前的亏损相比是极大的改善。超日股份(现
更名为“协鑫集成”,股票代码 002506)和新亿股份不仅重整前的
情况类似,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内容也类似:超日股份转增股本 16.80
亿,而公司只转增股本 11.13 亿;超日股份重整投资人认购价格是
0.8 元/股,新亿股份重整投资人认购价格是 1.45 元/股;重整后超
日股份每股净资产增加 0.65 元/股,而新亿股份重整前每股净资产为
-3.89 元/股,重整后每股净资产为 0.44 元/股,每股净资产增加 4.33
元/股;超日股份重整后公司结存资金 1.13 亿元,新亿股份重整后公
司结存资金 6.47 亿元;同超日股份破产重整案相比,公司股东的利
益都得到了明显的保护和提高。
第六,重整投资人向公司支付了 14.47 亿元的股份受让价款,扣
除用于清偿债务的 8 亿元外,其余的 6.47 亿元在支付重整费用和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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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债务后结存公司用于公司的后续生产经营,实际相当于全体股东享
有了该笔资金。
第七,重整投资人与中小股东不同,还承担着恢复、壮大公司后
续持续经营能力的重任以及保证公司未来二年分别实现 4 亿、5 亿利
润的承诺,同时,作为投资人成员单位之一的万源稀金还要额外承担
收购 11 元债权并豁免新亿股份相应债务的成本,比中小股东承担更
大的风险。谢谢!
2、《重整计划草案之股东权益调整方案》制定的时候并未依法
确认债权,按照这个实施属于违法吗?
(董事长)黄伟 答:
你好!首先,重整计划要解决偿债资金来源问题,同时还要满足
生产经营之需,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其次,虽然债权申报期未满,债务数额未能确定,公司根据现有掌握
的会计档案资料和公司涉诉情况对债务数额进行预估,并以此作为重
整投资人制定重整投资方案的参考。
再次,《企业破产法》允许未申报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之后要求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标准清偿,如果认为必须先确定
债务数额才能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那么当存在未申报债权的情
况下,重整计划草案岂不就无法制定?
显然,从《企业破产法》背后的法理分析,债务规模的确定与否
并不当然成为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前提基础,换言之,相关方
可以在对债务规模进行预估的基础上制定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3、重整投资人是否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庞建东 答:
投资者你好!新亿股份的投资联合体之间并不存在关联关系,联
合体各成员与新亿股份原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
系,联合体各成员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新亿股份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 2016
年 4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
编号:2016—04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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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确定重整投资人合法吗?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庞建东 答:
投资者你好!2015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管理人发布了公开遴选
投资人的公告及对参选文件的要求,明确要求参选文件需包括债务清
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后续经营和发展方案。在公告规定的
参选人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2015 年 11 月 24 日中午 12 时)前,
仅有一方投资人提交了参选文件,该投资人系由疆万源稀金资源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再没有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报名
参选。根据遴选公告披露的办法,管理人开会对参选人进行了评审,
确定该联合体作为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所以,公司确定的重整投资人
是合法合规的。谢谢!
5、重整投资人如何确定的?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庞建东 答:
投资者你好!公司 2013 年和 2014 年已经连续两年亏损。基于公
司负债沉重、严重缺乏偿债资金以及生产经营亦难以维系的状况,必
须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帮助公司筹集偿债资金,协助公司完成
重整,并在重整后注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有效资产以恢复公司的盈
利能力。基于这种情况下,经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决
定采用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谢谢!
6、投资人受让股份的价格为什么没有标准?
(董事长)黄伟 答:
你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破产法》没有
对重整中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的定价程序、定价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具体实践中,重整的惯常做法是以公开方式(包括招标、遴选、竞价、
拍卖等)处置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目的是保证处置程序的公开、公
平和公正,从而通过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实现处置股票所得的最大化。
投资人需考虑到公司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29.48 股的除权因
素及破产重整公告日(2015 年 11 月 9 日) 股票收盘价为 7.09 元
/股,破产公告日前 20、60、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分别为 6.34 元、
5.84 元、5.65 元,破产重整公告日(2015 年 11 月 9 日)股票收
盘价除权后为 1.80 元/股,破产公告日前 20、 60、120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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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均价(参考价)分别为 1.61 元、1.48 元、和 1.43 元,根据
《重整计划》和投资人的承诺,投资人支付价款 14.47 亿元,受让
100,010.99 万股股份,实际受让价格为 1.45 元/股,接近于前述的
参考价。
对于投资人提出的股份作价,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之一,经过
债权人会议表决和法院审查确认的程序,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的形式得到司法确认。感谢你的提问。
(三)债权追偿相关
1、公司对担保产生的债务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董事长)黄伟 答:
你好!针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形成的债权,公司已会同律师
进行了梳理,整理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目前已向深圳市阳云科技有
限公司(债权人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辽宁渤船装备
配套产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是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成清波(债权人是许长奎)等三家主债务人发出了《律师函》依法行
使公司的追偿权。后续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对天津市
力源祥燃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六家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还款义
务后依法及时向成清波、天津国恒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债务人或其
他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向
人民法院起诉等。感谢你的提问!
2、请问,公司已经确认优道下属募集的部分资金被原董事长周
剑云等人非法使用情况下,是否要放弃追讨的权利?
(董事长)黄伟 答:
你好!公司绝对不会放弃追讨的权利!7.46 亿元资金募集进入
贵州国创(新亿股份前身)后,其使用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包括被原
公司董事长等人非法使用),其使用的结果(包括不适当使用)应由
贵州国创(新亿股份前身)承担,只要 7.46 亿元未被四家合伙企业
使用,贵州国创(新亿股份前身)也未向四家合伙企业进行清偿,四
家合伙企业的债权就依然存在。举例而言,A 借给 B 一笔款项,该款
项由 A 汇给 B 之后被 C 使用,依法认定债权金额后,B 应向 C 追索相
关款项,而不是借此扣减 A 的债权金额。因此,新亿股份应在查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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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具体去向和金额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行使追索权,但这不会改变
四家合伙企业与新亿股份之间业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已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塔城市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
究时任法定代表人周剑云的刑事责任,并对涉案资金进行追索,以维
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感谢你的提问!
(四)其他问题
新疆高院立案是因为股东和公司有纠纷案件,请问这是真的吗?
(董事长)黄伟 答: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
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和第
四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
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的规定,重整程序
作为破产程序的一种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针对公司个别股东向新
疆高院申请再审事宜,公司认为个别股东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再审异议书》。感谢你的
提问。
由于说明会时间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未能全部回复。关
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内容,详见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证
路演中心。公司对于长期以来关注、支持公司发展并积极提出建议的投
资者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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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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