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桥梁:涉及诉讼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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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6-026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与重庆东港之间的两起诉讼

案件尚处于审理状态,根据该等诉讼所涉合同的相关约定,公司判断该两起诉

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因其余相关主要案件尚处于中止诉讼状

态,公司与相关方正积极寻求协商解决争议,公司判断该等案件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诉讼背景

201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桥”,

原名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长江二桥项目经理部(以

下简称“丰都二桥项目部”)签订了《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钢结构制作及运输

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丰都二桥协议》”)。2013 年 1 月 11 日,双方签

订了《主桥钢结构制作及运输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

协议约定,公司负责采购原材料并加工修建重庆丰都长江二桥所需的相关钢箱梁

梁段,中交路桥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检验、计量、付款等义务,合同总金额

21,182.14 万元。

2013 年 7 月 11 日,公司与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

港”)签订了《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地、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将钢

箱梁部分板单元加工制作委托予重庆东港,重庆东港出租部分场地、码头、设备

及设施给公司,委托制作金额约 989.69 万元,租赁费用约 940 万元。

2013 年 10 月,丰都二桥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围堰结构与构造不合理发生重大

事故,公司钢箱梁制作被迫停工,停工期间,钢箱梁存放于重庆东港,造成了重

庆东港额外的场地租赁费、设备使用费等,也增加了公司人工成本、垫资款项的

1

财务成本。对于损失,中交路桥一度表示理解并愿意承担,但实际上却一直未予

赔偿。

根据《丰都二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中交路桥对公司承做的钢箱梁

分阶段应予以检验、计量,并及时付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中交路桥违反了协

议约定未按进度计量、支付工程款。

二、诉讼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重庆东港的诉讼

1、重庆东港起诉公司一案

原告: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时任董事长

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职务:董事长

2016 年 1 月 21 日,重庆东港以公司未支付场地、设备使用费为由向重庆市

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公司立即搬离使用的场

地,公司支付场地、设备使用费及资金占用损失共计 1,800 万元。

根据《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费用,由公司和重庆东港共同向总包方申请延期租赁费用索

赔,索赔到的全部租赁费用归重庆东港所有。因此,公司预计该诉讼对本期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较小。

2、公司起诉重庆东港一案

原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职务:董事长

被告: 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俏,职务:董事长

按照公司与重庆东港签订的《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地、设备租赁

合同》第八条第 2 项约定,双方若有异议或分歧无法协商则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

法院裁决。2016 年 4 月 7 日,公司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

认重庆东港在履行《丰都二桥钢箱梁板单元加工及场地、设备租赁合同》过程中

构成违约并判令重庆东港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000 万元。

2

(二)公司与中交路桥、慧诚贸易和上海康龙等之间的诉讼

中交路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并将相关债权、诉权等转让给慧诚贸易泰州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诚贸易”)、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康龙”),随后两家企业对公司提起诉讼,同时公司也对中交路桥等提起诉讼。

截止目前,慧诚贸易起诉公司一案、上海康龙起诉公司一案、公司起诉中交路桥

及宋涌泉一案、公司起诉中交路桥及丰都二桥项目部一案等四个案件处于中止诉

讼状态。

1、慧诚贸易起诉公司一案(诉讼中止)

原告: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斌,职务:总经理

被告一: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职务:董事长

被告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负责人:於亮,职务:行长

2016 年 1 月 24 日,慧诚贸易与丰都二桥项目部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

丰都二桥项目部对公司的 4,953.19 万元债权索赔权及涉及到上述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解除权、确认权、债权、索赔权、起诉权等转让给慧诚贸易。2016 年 2 月

29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慧诚贸易起诉公司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慧诚贸易以公司未按时发货、未运输至指定地

点为由,起诉公司并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解除《丰都二桥协议》及

《补充协议》,并赔偿违约金、经济损失、材料款及利息合计 4,953.19 万元。

因本案确认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为一份签署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的《交接单》,公司认为该《交接单》涉嫌伪造,且已就该《交接

单》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无效之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鉴于

该案审理结果与本案件管辖的确认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016 年 4 月 5 日,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2、上海康龙起诉公司一案(诉讼中止)

原告: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纪平,职务:董事长

3

被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职务:董事长

2016 年 1 月 24 日,上海康龙与丰都二桥项目部约定,丰都二桥项目部将其

对公司的 4,958.17 万元债权索赔权及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权、确认权、

债权、索赔权、起诉权等转让给上海康龙。2016 年 2 月 29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向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上海康龙起诉公司。上海康龙以公司未按时发

货、未运输至指定地点为由,起诉公司并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解除

《丰都二桥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返还材料预付款 4,858.17 万元及 100 万

元利息合计 4,958.17 万元。

因本案确认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据为一份签署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的《交接单》,公司认为该《交接单》涉嫌伪造,且已就该《交接

单》在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无效之诉,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鉴于

该案审理结果与本案件管辖的确认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016 年 4 月 5 日,上海

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未及时披露慧诚贸易起诉公司一案、上海康龙起诉公司一案的原因:慧诚贸

易、上海康龙与公司并无直接合同关系,公司认为慧诚贸易、上海康龙提起的两

起诉讼系中交路桥转移纠纷行为,慧诚贸易、上海康龙提供的基础诉讼证据涉嫌

伪造,公司已就两起诉讼案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因该两起案

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案情复杂,若直接披露该两起诉讼事项,信息披露可能

误导投资者,也可能影响后续公司对中交路桥提起的赔偿诉讼请求,故公司暂时

未予以披露。后来发生的事实也证明公司的认定正确: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

公司对证据提出的异议,且靖江市人民法院已就该证据确认无效案进行审理,浦

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慧诚贸易、上海康龙起诉公司案件。综上所述,公

司认为暂不披露慧诚贸易、上海康龙对公司提起的诉讼不构成信息披露滞后,未

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其余 5 起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累计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披

露标准。

3、公司起诉中交路桥、宋涌泉一案(诉讼中止)

原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

4

被告一: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天云

被告二:宋涌泉

针对中交路桥、宋涌泉签署一份载明“因中泰多次逾期交货、解除加工关系,

交付下列产品,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字样的《交接单》

(签署日期为 2016 年 1 月 18 日),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向江苏省靖江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交路桥、宋涌泉,请求确认该《交接单》不真实,不具

备法律效力。

在审理过程中,中交路桥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并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鉴于中交路桥提起的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且该案的审理结果与管辖的确认具有直接

的利害关系,2016 年 5 月 12 日,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4、公司起诉中交路桥、丰都二桥项目部一案(诉讼中止)

原告: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

被告一: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天云

被告二: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丰都长江二桥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周涛

201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交路桥的两份函件,宣称解除《丰都二桥协

议》及《补充协议》,并将债权、诉权等转让给慧诚贸易、上海康龙。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交路桥、

丰都二桥项目部,请求判令继续履行《丰都二桥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赔偿

公司损失 3,000 万元。

中交路桥在答辩期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鉴于中交路桥就仲裁协议的

效力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

果为依据。2016 年 6 月 27 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

5、中交路桥申请仲裁条款有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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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弓天云 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禹 董事长

2016 年 5 月 11 日,中交路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丰都二

桥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对

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进行仲裁。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重庆东港之间的两起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状态,根据涉诉合同的相关

约定,公司判断该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因其余相关主要

案件尚处于中止诉讼状态,且公司与相关方正积极寻求协商解决争议,公司判断

该等案件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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