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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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6-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接到公司天津分公司报告,公司天

津分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做出的(2016)津民终 24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情况

2015 年初,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津辰公司”)、上海潭建钢铁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

2015 年 11 月 16 日,天津一中院做出(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 0010 号

民事判决书。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天

津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

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2)、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5-51)

以及 2015 年 12 月 9 日发布的《天津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5-53)。

二、 本次裁定情况

天津高院 (2016)津民终 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民四初字第 0010

号民事判决;

2、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 267400 元退还天津市津辰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上诉案件受理费 18660 元退还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

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发回重审,暂无法判断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与律师沟

通,最大限度的挽回或降低损失,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该诉讼事项

若有新的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天津高院 (2016)津民终 24 号民事裁定书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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