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HENAN SHINEWAY LAW FIRM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仟见字[2016]139 号
二〇一六年七月
中国河南
郑州市纬五路 43 号经纬大厦 12 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 邮编:4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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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问律师事务所
SHINEWAY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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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16]139 号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豫能控股”、“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豫能控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
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交易的相关问题已出具《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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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发出第 160623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核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审核人员的反馈意见,要求豫能控股对有关问题
补充材料并进行补充披露。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上述反馈意见中涉及的需要律
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
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法律意见书》中有关本所的声明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五、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的其他法律意见
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表述。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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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第二部分关于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补充法律意见
问题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后,投资集团持股比例从60.52%到59.97%。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
权结构。2)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
易前投资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调整后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仍为投资集团,河南省发改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的
持股比例合计为 36.22%,不低于发行后豫能控股总股本的 10%,符合《上市规
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变化情
况如下:
本次交易后(不考虑募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名称 集配套资金)
持股数量 占比 持股数量 占比 持股数量 占比
投资集团 51,763.12 60.52% 75,085.84 68.98% 73,869.97 63.78%
其他流通股东 33,764.48 39.48% 33,764.48 31.02% 33,764.48 29.15%
本次交易新增股东 — — — — 8,180.85 7.06%
合计 85,527.60 100% 108,850.32 100% 115,815.29 100%
注:假设募集配套资金按照 8.44 元/股发行底价完成发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投资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60.52%的股份,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投资集团持有
上市公司 68.98%的股份;若募集配套资金足额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投资集
团持有上市公司 63.78%的股份。本次交易后,投资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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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交易前投资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投资集团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出具如下书面承诺:“本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前
持有的豫能控股股份,在本公司本次交易中认购取得的豫能控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如该等股份由于豫能控股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
定。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本公司将根
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补充披露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
交易概述”之“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
权结构的影响”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本次交易前投资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已经在《重组报告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重组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
(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四、律师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
易中认购取得的豫能控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
让,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问题 3. 申请材料显示,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
格,包括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以上市公司股价跌幅为调价触发条件之一,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四条第(一)
项的规定,以及设置上述调价触发条件的理由。2)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
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3)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
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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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设置的价格调整机制
经公司 2016 年董事会第 7 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16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本次重组发行股份的价格调整机制为: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发行价格调整方案的对象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包括向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和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拟
购买资产的定价不进行调整。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
易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有权召开董事会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1)深证成指或深证公用事业行业指数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相比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
即 2016 年 1 月 25 日收盘点数跌幅超过 5%;
(2)公司股票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有至少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相比于本次发行价格跌幅超过 5%。
上述“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的“任一交易日”不包括停牌前的
交易日。本次发行价格调整的调价基准日为触发上述调价条件中的至少 1 项的五
个交易日内。
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调整后的发行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发行价格调整后,发行股份数
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或调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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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调整机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相
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以上市公司股价跌幅为调价触发条件之一,是否符合《准则第 26 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设置上述调价触发条件的理由。
(一)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依据
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可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
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
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前款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详细说明是否相应
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
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董事会按照已经设
定的方案调整发行价格的,上市公司无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重新提出申请。”
根据《准则第 26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发行价
格调整方案应当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
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并充分说明理由。如出现上市公司发行价格的调整,
还应当说明调整程序、是否相应调整交易标的的定价及理由、发行股份数量的变
化情况等;”
(二)设置上述调价触发条件的理由
2015 年上半年,A 股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整体呈现较大的增幅,豫能控股股
价亦根据市场形势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5 年 8 月 3 日,豫能控股停牌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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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至今,A 股二级市场股价表现为整体下跌后趋于平稳。在上述背景下,
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
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
《重组办法》及《准则第 26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置了以股价跌幅为触发机
制之一的上述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的调整机制明确约定了可调价期间为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触发条件为深证成指或深证公用事业行业指数
较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达到一定跌幅,或者公司股价较本次发行价格达到一定
跌幅,触发上述调价条件中的至少 1 项的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有权召开董事
会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董事会决定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则调整后的发
行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上市
公司董事会决定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价格进行调整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 7 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16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交易设置的价格调整机制符合《准则第 26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
项及相关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价跌幅为调价触发条件之一主要是为应对因整体资
本市场波动以及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A 股二级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
成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符合《重组办法》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三、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
发行期的首日。”
第十六条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
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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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
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约定上市公司可以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重大调整后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
股份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调整应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上述价格调整机制已经公司董事会 2016 年第 7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且经
公司 2016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目前是否已经达到调价触发条件,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一)重组方案调整停牌筹划前,指标之一深证公用事业行业指数达到调
价触发条件
2016 年 3 月 22 日,豫能控股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以及发行价格调整机制。2016 月 4 月 29 日,证监会上市部发布
了《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
答》,豫能控股原重组方案收购华能沁北 35%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和营业收入超过前一年度上市公司相应指标的 20%,依据上述规定,本次重组
方案进行了调整,标的资产调整情况构成重大调整。2016 年 6 月 3 日,豫能控
股股票开始停牌筹划重组方案调整事项。
经计算,2016 年 3 月 22 日至 2016 年 6 月 2 日期间,价格调整机制的触发
条件的三个指标波动情况如下:深证公用事业行业指数在 2016 年 6 月 3 日前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点数相比于定价基准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1 月 25 日收盘
点数跌幅超过 5%,深证成指和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均未达到价格调整机制的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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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届时,上市公司股票已经依据《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的要求开始停牌筹划重组方案变更事宜,
因此,上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依据价格调整机制对股票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的安排。
(二)上市公司本次调整发行价格的依据
2016 年 6 月 8 日,豫能控股董事会召开 2016 年第 7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方案变更主要调整
了华能沁北股权收购比例及支付方式,并调减了配套募集资金规模。其中,重组
方案对股权收购比例的调整导致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等财
务指标的变动幅度超过 20%,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根据证监会的规定,
豫能控股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审议重组方案,同时,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重新锁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由于公司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根据证监会
相关规定,公司履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审议程序时重新锁定了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及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根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授
权进行调价。
(三)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2016 年第 3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组方案调整及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
议案后,至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员会审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股价变动情况在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以保证本次重组顺利
进行。
五、补充披露情况
本次交易采取的价格调整机制的合规性分析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五、本次交易采取的价格调整机制符合《准则第 26
号》等规定”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六、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采取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具体,具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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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设置以深证成指、深证公用事业行业指数、上市公司股价跌幅为调价触
发条件,系为应对资本市场波动、行业变化及造成的上市公司股价下跌对本次交
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本次重组顺利推进,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准
则第 26 号》的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及拟履行的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问题 4. 申请材料显示,鹤壁同力、鹤壁丰鹤、华能沁北部分房屋建筑尚未办理
产权证书,房屋建筑物办证率分别为 22.93%、83.65%、36.86%;华能沁北 35
宗土地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请你公司:1)
补充披露上述房屋建筑物的办证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及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2)补充披露华能沁北房屋建筑物产权证书是否存
在办理计划,如存在,补充披露办证进展、预计办毕时间、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3)结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其他划拨用地政策,补充披
露华能沁北划拨土地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是
否需经有权机关确认。4)华能沁北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需缴纳的土地
出让金或租金、征地费、权属登记等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以及对
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房屋建筑物办证进展
1、鹤壁同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鹤壁同力新增房屋建筑物办证面积 56,094.55
平方米,已办房产证面积共计 77,208.64 平方米,未办证房产面积 14,882.94 平
方米,房屋建筑物办证率提升至 83.84%,新增办证房产的所有权证明细如下:
序 建筑面积
所有权人 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平方米)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1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主厂房 29,609.60
1601000047 号
11
序 建筑面积
所有权人 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平方米)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集中控
2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5,917.87
1601000053 号 制楼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生产检
3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370.80
1601000052 号 修楼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4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仓库 583.24
1601000062 号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碎煤机
5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092.18
1601000066 号 室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山城区鹤壁电厂南侧、南窑 循环水
6 鹤壁同力 509.80
1601000043 号 村西 泵房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石膏脱
7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721.20
1601000061 号 水间
汽车运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8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煤综合 1,554.72
1601000059 号
楼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9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检修楼 3,186.80
1601000051 号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空压机
10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513.89
1601000050 号 房
钳工焊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11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工培训 2,627.52
1601000054 号
楼
循环水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山城区鹤壁电厂南侧、南窑
12 鹤壁同力 处理加 135.17
1601000044 号 村西
药间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灰浆泵
13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15.66
1601000065 号 房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空压机
14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273.54
1601000048 号 室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除灰水
15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32.67
1601000056 号 泵房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16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风机室 243.41
1601000068 号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17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制氢站 152.76
1601000063 号
生活消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18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防水泵 157.19
1601000058 号
房
生活污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19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水处理 114.68
1601000046 号
站
12
序 建筑面积
所有权人 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号 (平方米)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废水处
20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296.96
1601000045 号 理站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控制保
21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86.60
1601000070 号 护室
备用电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22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机存放 134.72
1601000057 号
房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化学水
23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801.46
1601000060 号 处理室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门卫值
24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4.85
1601000064 号 班室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电子汽
25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33.58
1601000055 号 车衡室
机组排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26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水西槽 108.12
1601000069 号
间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2 号浆
27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119.98
1601000067 号 液泵房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除灰控
28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4,176.90
1601000049 号 制楼
干灰库
山城房权证区字第
29 鹤壁同力 山城区上庄村东、胡丰村西 内配电 208.68
1601000042 号
间
合计 56,094.55
2、鹤壁丰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鹤壁丰鹤房产证尚在办理当中,尚无新增办证
房产。
3、华能沁北
华能沁北未办理房产证的建筑物一部分为发电机组附属物,不具备办理房屋
所有权证的条件,另一部分为三期工程的房屋建筑物,由于三期工程尚未完成竣
工验收,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条件,从而尚未办理房产证。
华能沁北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三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华能沁北计划在三期
工程竣工验收后着手办理房屋建筑物产权证书,房产证办理过程只需缴纳部分鉴
定费和办证费,承担方为华能沁北。
13
对于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华能沁北承诺其产权属于华能沁北
所有,权属无争议。
二、华能沁北房屋建筑物产权证书办理进展及费用承担方式
华能沁北目前正在积极推进三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华能沁北计划在三期
工程竣工验收后着手办理房屋建筑物产权证书,房产证办理过程只需缴纳部分鉴
定费和办证费,承担方为华能沁北。对于目前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建筑物,华
能沁北承诺其产权属于华能沁北所有,权属无争议。
针对华能沁北资产权属证书办理情况,投资集团出具如下承诺:“如因法律
法规、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华能沁北目前所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办理相
关出让手续、房屋建筑物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或其他导致华能沁北无法正常使用
该等划拨土地或房屋建筑物事宜带来额外损失(不含华能沁北依据适用的法律法
规规定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征地费、权属登记等费用及其他相关税
费),投资集团将在豫能控股依法确定该等事项造成的实际损失后 30 日内,按
投资集团向豫能控股转让的华能沁北股权比例及时、足额地以现金方式对豫能控
股进行补偿。”
三、华能沁北划拨土地注入上市公司未违反相关规定,以划拨方式使用土
地已经有权机关确认
(一)华能沁北取得划拨土地过程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
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
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的
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
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华能沁北所使用的上述 35 宗划拨土地实际用途均符合《土地管理法》、《划
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其已取得的划拨性质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
(二)华能沁北保留划拨土地符合规定,并已经有权机关确认
1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华能沁北不会改变上述土地用途,拟继续保留划
拨土地使用权。2016 年 7 月,济源市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确认上述 35 宗
划拨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第
9 号令)等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同意其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要
求“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
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但其是方向性的指引,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尚未出台相关配套细则文件要求,而本次划拨土地以保留划拨
方式进行处置所依据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
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 号)、《划拨用地目录》等文件依然有效,
标的资产涉及的 35 宗划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保留划拨使用已取得宗
地所在地人民政府部门同意,因此保留划拨土地注入上市公司不违反相关规定。
四、华能沁北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征地费、权属登记等费用及其他相关税费的承担主体,以及对本次交易评估值
的影响。
华能沁北办理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需要缴纳的税费主要为土地出让
金、契税、印花税及权属登记费用,承担主体为华能沁北自身。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纳相关税费
1、土地出让金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 号)的规定,划
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规
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经依法批准,
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应当
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
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
核定: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
15
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契税和印花税
应缴纳契税及印花税计税基础为补办出让手续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税率分别
为 4%、0.05%。
3、权属登记费用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过程中还涉及少量权属登记费用。
未来,如果华能沁北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
续,则上述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权属登记费的承担主体均应为华能沁北自身。
(二)承担上述税费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
1、本次评估对华能沁北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评估方法
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8.6 城镇土评估土地价格,除特殊情况,应在主
要估价方法中至少选用两种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的要求,本次土地估价的技术
路线为:
(1)成本逼近法(评估划拨权益价格):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
利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土地价格(评估划拨权益价格)=土地取得费+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
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其他修正
根据评估目的,测算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取值为零。
(2)评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扣减土地增值测算划拨土地价格
①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的基本思路是把有关土地投入包括土地取得费、相关税费和土地
开发费等作为基本投资成本,加上基本投资所对应的利润和利息,这样就构成了
土地成本价格,在此基础上加上土地增值,然后根据待估宗地的估价设定使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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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进行年期修正后得到土地评估结果。
其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
地增值+其他修正(年期修正、个别因素修正等)
②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是利用城镇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
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
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
而求取委估宗地在评估基准日时土地价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地价=基准地价×(1±综合修正系数)×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开发
程度修正
③测算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的确定可以通过调查区域内同类用地交易案例出让价格扣减其成
本价格进行确定。
④确定划拨权益价格
根据成本逼近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测算出的宗地出让价格,再减去其土
地增值收益,确定划拨权益价格。
(3)最终确定土地划拨权益价格
根据上述两种途径测算的土地划拨权益价格进行比较、分析,加以合理权重
测算最终土地划拨权益价格。
综上所述,华能沁北土地评估过程中已模拟计算了在评估基准日划拨土地的
出让价值。上述土地估价报告已经土地估价协会备案,相关土地估价结果已完成
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备案。
2、承担上述税费对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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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沁北如需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其应缴纳土地出让金为拟出让时
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之差,即土地
增值收益,同时应缴纳少量契税、印花税及权属登记费用。
按照其自身会计核算的要求,如果华能沁北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上
述相关费用,具体方式应为以货币资金的方式缴纳土地相关费用,计入土地原始
取得成本。上述过程是华能沁北自身资产类科目之间同金额转换,对本次交易评
估值没有影响。
五、补充披露情况
标的公司房屋建筑物的办证进展情况已分别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
标的基本情况”之“一、鹤壁同力”、“二、鹤壁丰鹤”、“三、华能沁北”之“(四)主
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1、主要资产情况\房屋、建筑物
所有权”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华能沁北划拨土地注入上市公司的合规性、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对本
次交易评估值的影响分析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
华能沁北”之“(四)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1、主要资
产情况\(2)土地使用权”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六、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资产部分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存在一定的权属瑕疵,该等未办证房产
均为标的公司占有、使用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相关资产后续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
实质法律障碍。且就该等房屋权属瑕疵事项,投资集团已作出承诺,对豫能控股
的相关权益保护作出了适当安排。因此,上述房产权属瑕疵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性重大影响。
华能沁北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已取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后,
华能沁北不改变土地实际用途,其继续以保留划拨的方式使用土地对本次交易不
构成实质性障碍。
18
未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华能沁北划拨土地如需补办出让手续,其应缴纳土
地出让金为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权益价格之差,即土地增值收益,同时应缴纳少量契税、印花税及权属登记费用。
华能沁北应承担上述相关费用,具体方式应为以货币资金缴纳上述相关费用,并
计入土地原始取得成本。上述过程是华能沁北自身资产类科目之间同金额转换,
对本次交易评估值没有影响。
问题 5. 申请材料显示,鹤壁丰鹤以部分电费收费权为投资集团发行 15 年期固
定利率债券 5 亿元和 2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15 亿元向国开行提供反担保。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相关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对
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及其他事项的影响,以及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
完整性、生产经营的影响。2)投资集团的偿债能力,上市公司可能因上述担保
事项承受的最大损失及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合规性及相关影响
(一)鹤壁丰鹤为投资集团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
2007年,经国家发改委会批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投资集团前身)
发行企业债券,债券名称为2007年河南建设投资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07
豫投债”)。债券发行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包括1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5亿元和2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15亿元。上述债券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企业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
2007年2月28日,鹤壁丰鹤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质押部分电费收费权为投资
集团企业债券提供反担保,质押比例暂定为全部电费收费权32.9%,最终比例不
低于用于鹤壁丰鹤的债券资金占鹤壁丰鹤中长期贷款余额的比例。
2007年3月22日,投资集团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鹤壁丰鹤部分电
费收费权和投资集团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质押担保作为国家开发银行提供担
19
保的反担保,并依法办理质押手续。
2007年4月7日,河南省发改委作出豫发改投资[2007]408号批复文件,该批
复显示同意鹤壁丰鹤将部分电费收费权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质押比例以两公司
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反担保质押合同为准。2007年4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与
鹤壁丰鹤等相关公司分别签订了《反担保质押合同》,并在河南省发改委完成质
押登记,国家开发银行、鹤壁丰鹤领取《质押权登记证书》(编号为2007年第2
号)。本次质押已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完成了质押登记手续。
(二)相关合同内容的合规性
1、反担保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2007年4月9日,鹤壁丰鹤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该合同
的主要内容如下:
(1)出质标的
出质标的为鹤壁丰鹤拥有的依法可以出质的鹤壁电厂三期2×600MW机组
项目建成后的部分电费收费权,质押比例暂定为鹤壁丰鹤全部电费收费权的
32.9%,最终比例不低于项目建成投产时,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此次发行企业
债券所募集资金中用于鹤壁电厂三期2×600MW机组项目的资金占该项目中长
期贷款余额的比例,用来计算质押比例的项目中长期贷款余额最大不能超过国家
开发银行评审认定的该项目融资额37.4亿元。
(2)担保范围
因鹤壁丰鹤未能按期全部偿付债权本金、利息等而造成国家开发银行因承担
担保责任所支出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开发银行垫支的债权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以及国家开发银
行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支出的费用。
(3)出质人的义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鹤壁丰鹤应按质权人确定的险种、保险金额、保
险期间到国家开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本合同项下收费权项目的保险手续。
20
在国家开发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款项得到全部清偿之前,鹤壁丰鹤
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鹤壁丰鹤中断保险,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代为投保,
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未征得国家开发银行的书面同意,鹤壁丰鹤不得以任何
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收费权。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鹤壁丰鹤
承担。
(4)质权的实现
投资集团未按《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偿付质权人因履行担保责任所支出款项,
或鹤壁丰鹤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国家开发银行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
以下措施:
国家开发银行经办分行要求指定行将收费账户中资金以及新增资金划交国
家开发银行,直至国家开发银行因履行担保责任所支出款项得到全部清偿为止;
国家开发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受偿,所得价
款超出本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鹤壁丰鹤所有。
(5)违约责任
由于鹤壁丰鹤的过错,造成收费权价值减少的,国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出质
人限期恢复收费权价值或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因鹤壁丰鹤的过错,使本合同项下收费项目发生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
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国家开发银行有权要
求鹤壁丰鹤限期恢复收费项目的价值,或者提供国家开发银行认可的担保予以补
足;
鹤壁丰鹤因隐瞒收费权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过抵(质)
押等情况,给国家开发银行造成损失的,鹤壁丰鹤应予赔偿;
鹤壁丰鹤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或鹤壁丰鹤在合同第四条中的任何陈述和
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并因此给国家开发银行造成损失的,
鹤壁丰鹤应予赔偿。
2、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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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真核查了鹤壁丰鹤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反担保质押合同》、
鹤壁丰鹤、投资集团内部有权机构关于本次质押的相关决策文件、河南省发改委
《质押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文件,对《反担保质押合同》内容合规性分析如下:
上述质押反担保事项系因投资集团发行企业债券时国家开发银行为该期企
业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由于鹤壁丰鹤电厂建设项目为该期企业债券发行的募投项
目之一,鹤壁丰鹤同意以其电费收费权为国家开发银行向投资集团提供的上述担
保提供质押反担保。鹤壁丰鹤作为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为投资集团向国
家开发银行提供的上述质押反担保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
经核查,鹤壁丰鹤以其合法拥有的部分电费收费权作为出质标的,符合《担
保法》、《物权法》关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费收费权作为一种应收账款和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作为出质标的。
经核查,上述反担保质押合同的签署双方均为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民
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资格合法;鹤壁丰鹤以其电费收益权为国家开发银行向投
资集团提供的上述担保提供质押反担保前,鹤壁丰鹤、投资集团均取得了各自内
部有权决策机构的同意及授权,上述合同内容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鹤壁丰鹤
以其有权处分的电费收益权作为出质标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质押合同合法、有效。
(三)担保事项对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及其他事项的影响,以及对交易完成
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性、生产经营的影响
1、担保事项对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及其他事项的影响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原则为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
具的并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
中企华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最终决定采用资产基础
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果。
鹤壁丰鹤以部分电费收费权为投资集团发行企业债券提供反质押担保,但上
述收费权质押担保属于鹤壁丰鹤财产权利方面设置的限定条件,并未影响鹤壁丰
鹤整体资产的评估价值,因此担保事项对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及其他事项无重大影
22
响。
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性、完整性、生产经营的影响
鹤壁丰鹤以部分电费收费权为投资集团发行企业债券提供反质押担保,但上
述收费权质押担保不影响鹤壁丰鹤股权转让及过户事宜,同时,对收费权质押担
保可能存在的风险,投资集团已提供了切实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因此,收费权
质押担保事项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独立性、完整性及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投资集团偿债能力分析及风险应对措施
(一)投资集团主要财务数据及偿债能力分析
河南投资集团为是隶属于河南省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由河南省发改委代管,
履行出资人职责;由河南省国资委监管,并派驻监事会。投资集团注册资本为
120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项目所需工业生产资
料和机械设备、投资项目分的产品原材料的销售(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屋
租赁。
投资集团主营业务集中于电力、交通、水泥、造纸、金融等行业,受益于我
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投资集团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机遇,最
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指标稳步增长。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投资集团
共控股上市公司 4 家,分别是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集团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1,513,886.26 9,729,358.96
所有者权益 3,705,011.16 2,947,935.1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331,265.58 1,936,881.53
流动比率 1.18 1.10
速动比率 1.09 0.98
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 67.82% 69.7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口径) 45.03% 51.98%
项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3
营业收入 1,910,321.08 2,042,865.57
营业利润 473,301.03 342,542.85
利润总额 507,445.10 391,632.61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203,013.95 198,185.0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23,740.26 717,781.62
利息保障倍数 25.65 23.41
注:投资集团 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
根据投资集团资产规模及业务体量,投资集团经营比较稳健,成长性良好,
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实力。根据上述经审计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投资集团净利润、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以及利息保障倍数较高,长期偿债能力指标优良。同时,
投资集团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较为稳定,偿债
能力较强。
根据 2007 年投资集团发行“07 豫投债”的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经联合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最
近 3 年,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投资集团的跟踪评级报告均评定其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为 AAA。
综合上述分析,投资集团长期信用等级较发行债券时有所提升,并且经营情
况稳健,各项偿债能力指标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二)上市公司可能因上述担保事项承受的最大损失
投资集团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自“07 豫投债”发行以来均按照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按期支付利息,未发生到期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情形。但是,如果未
来投资集团失去偿付能力,则鹤壁丰鹤及该次债券的其他担保人需共同依据《反
担保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鹤壁丰鹤作为该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方之一,根据其与国开行签订的
《反担保质押合同》,担保范围为鹤壁丰鹤未能按期全部偿付债权本金、利息等
而造成国家开发银行因承担担保责任所支出的全部款项。投资集团完全丧失支付
能力的情况下,鹤壁丰鹤及其他担保方因担保事项承受的最大损失为债券本金
20 亿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债券利息、违约金、实现担保的费用相对债权本金金
额较小,且相关金额目前难以预计)。根据谨慎性原则预计,鹤壁丰鹤可能承担
的最大损失为债券本金 20 亿元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次重组完成后,豫能控股持
24
有鹤壁丰鹤股权比例为 50%,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可能承担其中的 50%。。
(三)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
2016 年 2 月,投资集团已对上述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出具承诺:“如未来鹤
壁丰鹤由于上述电费收费权质押担保发生质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形,由此带来的损
失,由投资集团在发生实际损失后 30 日内以等额现金补足。”
为应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能承受的损失,保障中小股东利益,投资
集团补充制定了以下风险应对措施:
1、短期措施
经投资集团董事会、豫能控股董事会 2016 年第 7 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投
资集团以其持有的 8,500 万股安彩高科(股票代码:600207.SH)和 1.20 亿股
同力水泥(股票代码:000885.SZ)股份向鹤壁丰鹤提供反担保。
2016 年 6 月,投资集团与鹤壁丰鹤签订《质押反担保合同》,投资集团以其
持有的 8,500 万股安彩高科股票和 1.20 亿股同力水泥股票向鹤壁丰鹤提供质押
反担保。担保范围为鹤壁丰鹤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公司支出的债务本金、利息等
所有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鹤壁丰鹤垫支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以及鹤壁丰鹤因承担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其他相关
费用。以 2016 年 6 月 1 日收盘价计算,该部分股票市值约 29 亿元,可以覆盖
鹤壁丰鹤由于担保事项可能承受的最大风险损失。同时,投资集团与鹤壁丰鹤约
定,如由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变动导致所质押的股票市值低于担保债务金额时,
将进一步追加担保物。
2、长期措施
同时,投资集团正在全力协调国开行办理解除鹤壁丰鹤电费收费权质押事宜,
以尽早终止鹤壁丰鹤对外担保义务,彻底消除本次重组注入资产的担保风险。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 “二、鹤壁丰
鹤”之“(四)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2、资产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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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对外担保情况”部分以及“第十二节其他重大事项”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二)对外担保”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
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前,鹤壁丰鹤作为投资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为投资集团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鹤壁丰鹤公司章程》、《投资集团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投资集团经营状况良好、融资信誉度较高、资产负债
率低、短期及长期偿债能力较强,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风险相对较小。
为尽可能减少该担保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影响,投资集团已与鹤壁丰鹤签
署质押合同,以其所持的同力水泥股票和安彩高科股票为鹤壁丰鹤部分电费收费
权质押担保事宜提供反担保,所质押股票市值可以覆盖鹤壁丰鹤由于担保事项可
能承受的最大风险损失。同时,投资集团在全力协调质押担保解除事宜,彻底消
除潜在风险。
问题 6. 申请材料显示,投资集团控制从事电力生产及销售的在建项目濮阳豫能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 2*660MW 机组项目。在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且上市公司
有能力的前提下,投资集团承诺在该发电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或投资集团对该
发电项目股权收购完成之日起两年内,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注入或其他合法方
式,将上述新增发电项目转让给豫能控股。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承诺是否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
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回复:
一、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
(一)投资集团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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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豫能控股暂不参与火电项目建设的原因及履行的程序
豫能控股暂不参与濮阳 2×600MW 级机组项目、郑州 2×660MW 机组项目
主要原因是:濮阳 2×600MW 级机组项目工程总投资约 54.83 亿元,郑州项目
工程动态总投资 62 亿元,按照电力建设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工程总投资
的 20%测算,两个项目资本金分别约 10.96 亿元和 12.4 亿元。建设周期均超过
2 年。经对公司资金情况综合评估,公司现阶段无自有资金可用于大型电力项目
投资建设。建设期的资本金投入不仅将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财务风险,
所产生财务费用还将显著降低上市公司利润总额,从而降低公司净利润。
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前期建设阶段公司投资无收益。因
此,豫能控股暂不参与火电机组建设项目有利于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投资集团已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关于未来新增发电资产的安
排”将该商业机会通知豫能控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暂时放弃濮阳 2×600MW 级
机组项目、郑州 2×660MW 机组项目投资的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并
经公司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投资集团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对该事项表决后执行,不
违背投资集团在 2009 年 8 月和 2014 年 10 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暂不参与濮阳 2×600MW 级机组项目投资而由投资集团投资建设,投
资集团将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把该项目股权委托给豫能控股进行管理;
且投资集团将按照承诺以“代为培育、择机注入”为原则,在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且
上市公司有能力的前提下,在该发电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通过股权转让、
资产注入或其他合法方式,将该项目转让给公司,以消除同业竞争。
2、在建项目建成后的后续安排
根据投资集团于 2009 年出具的《关于避免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和 2014 年 10 月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濮阳项目、郑州项目建成投产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后续安排如下:
关于未来新增发电资产,如豫能控股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因自身资金实
力或其他原因,决定暂时放弃该发电项目商业机会,则投资集团从支持豫能控股
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将以“代为培育、择机注入”为原则,在投资集团可承受的范
27
围内,先行取得该发电项目商业机会,并托管给豫能控股进行经营管理。在上述
托管期间内,豫能控股可随时根据自身情况,启动收购该发电项目工作,投资集
团将予以无条件支持。同时,在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且上市公司有能力的前提下,
投资集团承诺在该发电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或投资集团对该发电项目股权收购
完成之日起两年内,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注入或其他合法方式,将上述新增发电
项目转让给豫能控股。公司也可随时根据自身情况,启动收购上述发电项目,如
通过非公开发行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或向投资集团以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式收
购该发电项目,投资集团将予以无条件支持;若公司未来不具备非公开发行的条
件,则将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收购该发电项目,以消除同业竞争。
3、以往同类项目承诺的履行情况
由于电力项目均具有投资大、建设期长的特点,由投资集团“上大压小”方式
于 2011 年 11 月取得批复文件的新乡中益 2×600MW 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项目、
2013 年 12 月取得批复文件的鹤壁鹤淇项目 2×600MW 级超超临界燃煤发电
机组均采用了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基建期暂时放弃控股地位,由投资
集团先期建设培育的方式,2014 年度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对新乡中益
项目及鹤壁鹤淇项目进行了收购。
因此,投资集团履行上述承诺具有可实现性。
4、上述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
投资集团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以及解决上述同业竞争的后续安排明确可行,
以“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为明确的履约期限,彻底解决与公司之间可能存
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充分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
履行》等规定。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二、本次交
易完成后同业竞争情况”之“(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的同业
28
竞争情况”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投资集团于 2009 年出具的《关于避免与河南豫能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和 2014 年 10 月出具的《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函》以及对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 2*660MW 机组项目的
后续安排明确可行,具有明确的履约期限,能够彻底解决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
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充分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规定。
问题 14.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方案获得河南省国资委批准,标的资产的评
估报告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请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情况,补充披露上述审批备案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改委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投资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51,763.12 万股,持
股比例为 60.52%,为公司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以来至今,投资集团持有公司
的股份比例均保持第一位,是公司控股股东。
另经核查,投资集团系由河南省发改委代管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
司,由河南省国资委监管并派驻监事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改委。
综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改委。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发改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投资集团持有的鹤壁同力 97.15%股权、鹤壁丰鹤
50.00%股权及华能沁北 35.00%股权,标的资产的合法持有人均为投资集团,实
际控制人均为河南省发改委。
29
三、本次交易方案的审批备案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方案审批备案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
资发产权(2009)124 号)第六条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第七条规定:“国
有股东就本次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内部决策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书面通知上市公
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并申请股票停牌。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或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预审核。……国有股东为地方单位的,由地方单
位通过集团母公司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投资集团已将本次资产重组方案报送河南
省发改委及河南省国资委审核批准。2016 年 1 月 6 日,河南省发改委出具《关
于同意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批复》(豫发改投资
【2016】12 号),同意豫能控股本次资产重组方案;2016 年 3 月 18 日,河南
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批复》(豫
国资产权[2016]6 号)文件,原则同意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方案。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后,投资集团将调整后的资产重组方案报送河南省发改委
审核批准,2016 年 6 月 17 日,河南省发改委出具《关于同意河南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调整豫能控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有关事项的批复》(豫发改投资【2016】
774 号),同意豫能控股调整后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6 年 6 月 23 日,河南
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意见》,
原则同意豫能控股调整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取得河南省发改委及河南省国资委的审
批同意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
30
评估监管工作。”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需要备案的资产评估
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对资产评估报告无异
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
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国有产权占有单位均为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
河南省发改委,并不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故依照国有产权控制关系,本次交
易方案仅需报经投资集团的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河南省国资委评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河南省国资委已对本次交易所涉的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
报字(2016)3030-01 号《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的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3030-02 号《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的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中企评报字(2016)3030-03 号《河南豫能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涉及的华
能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评估备案确认,
并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已履行相关评估备案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六、本次
交易方案获得河南省国资委批准,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符合
相关法律规定”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31
人为同一人,均为河南省发改委,本次交易方案获得河南省发改委和河南省国资
委批准同意、标的资产评估结果报经河南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合法有效。
问题 15. 申请材料显示,鹤壁同力、华能沁北历经若干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涉及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股权转让和增资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或
评估备案程序。如需,补充披露履行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
回复:
一、鹤壁同力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履行的相关审批或评估备案程序
(一)2011 年 11 月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0 年 3 月 12 日,鹤壁同力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中原石
油勘探局转让所持有的鹤壁同力 40%的股权;2010 年 10 月 29 日,上海联合产
权交易所受理了中原石油勘探局提交的公开挂牌转让申请;2011 年 1 月 11 日,
经过网络竞价,徐州苏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北资产”)以 20,001
元最高报价取得鹤壁同力 40%股权;2011 年 1 月 13 日,中原石油勘探局与苏
北资产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011 年 1 月 20 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
权交易凭证》,股权转让程序完成。
出于稳定鹤壁同力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环境的考虑,投资集团行使股东优先购
买权,支付苏北资产上述股权拍卖价格,取得了鹤壁同力 40%股权,并完成股权
转让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取得中原石油勘探局上级有权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相关
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履行备案程序。
32
2、律师核查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
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经核查,鹤壁同力本次股权转让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国
有产权转让,其转让方式符合上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资产评估备案文件及相关国资部
门的批复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有权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股
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二)2012 年 11 月增资
1、本次增资情况
2012 年 11 月 16 日,经鹤壁同力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
投资集团、鹤壁市经投公司为鹤壁同力增资:投资集团增资 60,000 万元,鹤壁
市经投公司增资 768 万元。增资完成后,鹤壁同力注册资本增至 105,768 万元
人民币。
本次股权变动无新增股东,原股东投资集团、鹤壁市经投公司均以现金方式
同比例认缴了注册资本,增资前后公司的国有股东及股权比例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次增资无需进行资产评估。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鹤壁同力本次增资为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且增资前后公司的国有股东及股权比例均未发生任何变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
33
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鹤壁同力本次增资无需进
行资产评估,亦无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二、华能沁北历次股权转让和增资履行的相关审批或评估备案程序
(一)2003 年 10 月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情况
2003 年 6 月 5 日,华能国际与华能集团签署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华能
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河南华能沁北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山西华能榆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辛店电厂的
转让协议》,华能国际收购华能集团拥有的华能沁北 55%股权。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获得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批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有权国资部门的批准,
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二)2006 年 6 月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情况
2006 年 1 月,为配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厅【2003】20 号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参与的前期工
作阶段电源项目划分方案和进一步清理分配存量发电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
华能沁北召开 200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河南省电力公司将其持
有的华能沁北 5%股权转让给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具体转让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
确定,其他股东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6 年 3 月,河南省电力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签订《股权移交协议书》,
双方确认:河南省电力公司将所持华能沁北 5%的股权移交给中国国电集团。
2、律师核查意见
34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
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存量和在建项目的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河南省电力公司
将所持华能沁北 5%的股权移交给中国国电集团。该等行为系根据国家政策的无
偿移交行为,而非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故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无需资产
评估及评估备案。
(三)2007 年 6 月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情况
2006 年 9 月 28 日,华能国际与华能集团签署《关于转让河南华能沁北发
电有限责任公司权益的转让协议》。
2007 年 1 月华能沁北召开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华能国
际向华能集团收购其所持有的华能沁北 5%股权,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股权转让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获得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
准。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06 年 12 月 27 日已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
批准。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获得有权国资部门的批准,股权转
让行为合法、有效。
(四)华能沁北历次增资情况
1、华能沁北 2006 年 11 月增资情况
2006 年 11 月,华能沁北召开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81,000 万元,其中华能国际出资 44,5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5%,
河南省建投出资 28,3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5%,济源市建投出资 4,05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5%,华能集团出资 4,050 万元,占出资资本的 5%。
经核查,华能沁北本次增资为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35
且增资前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2、华能沁北 2013 年 12 月增资情况
2013 年 7 月 12 日,华能沁北召开 2013 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各股
东注入的资本金 73,000 万元增加为公司工商注册资金,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金
为 154,000 万元。
经核查,华能沁北本次增资为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增资方式均以资本公积转
增注册资本,且增资前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均未发生任何变更。
3、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能沁北上述历次增资均以现金进行增资,且并未导
致国有股东及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华能沁北上述历次增次均无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亦无需履行评估备案程
序。
三、补充披露情况
鹤壁同力股权变动审批情况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标的基本情
况”之“一、鹤壁同力”之“(二)历史沿革”之“2、2011 年 11 月股权转让”部分补充
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华能沁北股权变动审批情况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标的基本情
况”之“三、华能沁北”之“(二)历史沿革”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已经获得有权国资管理部门的
批准,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标的公司历次增资均为原股东同比例增加注册
资本,无需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36
问题 16.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
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
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豫能控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
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上市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豫能控股董事、高管
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豫能控股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人员未发生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一年及一期财
务报表均由瑞华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7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
二、补充披露情况
公司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七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七、本次交易
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
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正文/四、关于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六)本次交易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逐条核查并充分披露。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
问题 17. 申请材料显示,2013 年、2014 年鹤壁同力分别向鹤壁万和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购买发电权指标,交易金额分别为 4,590 万元、5,580 万元;2014 年
度鹤壁丰鹤向焦作天力电力设备投资有限公司、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购
买代发电量 1,098.90 万元、6,300 万元;2013 年、2014 年、2015 年 1-9 月华
能沁北购买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权交易额分别为 11,919.60 万
元、16,959.75 万元、6,515.78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上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
规定,交易定价原则及公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一、发电权指标交易相关规定
2006 年 4 月,为充分发挥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发电机组优势,加快电
力结构调整,保持河南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
设,河南省发改委印发了《河南省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
改能源[2006]386 号)。
38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凡并入河南电网,有政府下发的年度发电量计划的发电
企业均可参加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鼓励小火电机组企业参与发电量指标交易。
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由河南省发改委统一管理,河南省电力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发电权指标交易规则是:有意愿购买、出售发电量计划的发电企业,可将交
易信息(交易电量和价格)报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撮合交易并报省发改委
备案。购、售双方也可自愿协商确定交易。交易双方应签订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
协议,明确交易量、利益补偿方案及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并向当地供电部门备案。
发电计划指标交易由河南省发改委会同河南省电力公司审核批准。电网公司与发
电量计划指标购入方进行电费结算,结算电量根据批准的交易发电量,按照指标
购入方实际上网电量计算,结算电价执行指标售出方上网电价。
2007 年 1 月,根《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
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 号)的规定,纳入各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规
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在一定期限内(最多不超过 3 年)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并通
过转让给大机组代发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发电量指标及享受期限随关停延后的时
间而逐年递减。根据河南省发改委规定,小火电机组补偿电量仅用于发电量指标
交易,相关工作参照《河南省发电量计划指标交易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
[2006]386 号)进行。
2008 年 3 月 17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发的《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
法》(电监市场〔2008〕15 号)关于发电权交易规定:
“发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
为,也称替代发电交易。发电权交易的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目前主要参照省
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发电量指标。
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
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
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
发电权交易。”
综上,标的公司发电权交易的关联交易符合国家及河南省电力交易的相关规
39
定。
二、标的公司发电权交易情况、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 2013 年公用小火电机组关停补偿
电量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3]289 号)及《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2014
年公用小火电机组关停补偿电量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4]320 号),2013 年
鹤壁万和关停补偿电量为 80,000 万千瓦时,2014 年鹤壁万和和焦作天力补偿电
量分别为 132,000 万千瓦时和 22,000 万千瓦时。
根据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河南省发改委关于电量交易的通知及交易
双方签订的《发电权交易合同》,根据发电量交易双方报送的请示,河南省发改
委同意中原燃气年度基础电量交易给华能沁北代发,交易价格按照燃气电站国家
批复上网电价执行。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标的公司向相关关联方购买发电权指标,交易
电量和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千瓦时,万元
交易 标的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对方 公司 交易电量 交易金额 交易电量 交易金额 交易电量 交易金额
鹤 壁 鹤 壁 72,000 4,590 55,800 5,580 - -
万和 同力
鹤 壁 - - 63,000 6,300 - -
丰鹤
焦 作 鹤 壁 - - 19,800 1,098.90 - -
天力 丰鹤
中 原 华 能 85,140.00 11,919.60 46,592.73 16,959.75 133,067.87 23,321.62
燃气 沁北
注:1、上表中披露的交易电量系根据发电权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以补偿电量为基
准,双方约定的折算后的上网电量。
2、2015 年 1-9 月,华能沁北购买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发电权交易额为
6,515.78 万元,2015 年全年交易金额为 23,321.62 万元。
发电权交易双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发电量计划指标
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电力行业标准,基于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并签署正式协议。发电权交易价格系由交易双方根据
相关政策协商确定,并由河南省发改委会同河南省电力公司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40
发电权交易是交易双方业务发展的需要,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
允”的原则,交易定价系根据交易双方实际情况逐笔协商并确定,不存在损害标
的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一、鹤壁同
力关联交易情况\(一)\8、发电权指标关联交易分析”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
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发电权交易的
关联交易符合电力行业相关监管规定,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发电权交易价格系由交易双方根据相关政策协商确定,并由河南省发改委会
同河南省电力公司审批或备案后执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问题 18. 申请材料显示,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鹤壁同力对投资集团其他应
收款余额为 4,134 万元,鹤壁丰鹤对投资集团等关联方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为
5874.08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标的资产报告期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0 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鹤壁同力其他应收款项
2015 年 9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3 月 31 日,鹤壁同力
合并报表口径其他应收款余额表如下表所示:
2016 年 2015 年 2015 年
标的公司 关联方名称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鹤壁同力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4,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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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4,134.00
2015 年 9 月末,鹤壁同力应收控股股东投资集团 4,134.00 万元主要系投资
集团资金归集管理款项。本次交易前日常管理中,投资集团为提高整体资金使用
效率,实行各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归集的管理模式,实现各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
的余缺调剂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不影响企业随时使用其账户资金。2015
年 12 月起,投资集团已解除对鹤壁同力的资金归集,且不再将鹤壁同力纳入投
资集团的该模式管理。
二、鹤壁丰鹤其他应收款项
2015 年 9 月 30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6 年 3 月 31 日,鹤壁丰鹤
合并报表口径其他应收款余额表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6 年 2015 年 2015 年
标的公司 关联方名称
3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9 月 30 日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4,964.05
河南投资集团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1,960.03 810.03 810.03
鹤壁丰鹤 鹤壁威胜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1,283.76 243.52 —
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100.00
小计 3,243.79 1,153.55 5,874.08
上述款项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情况如下:
1、应收投资集团款项
2015 年 9 月末,鹤壁丰鹤应收控股股东投资集团 4,964.05 万元主要系投资
集团资金归集管理款项。本次交易前日常管理中,投资集团为提高整体资金使用
效率,实行各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归集的管理模式,实现各子公司暂时闲置资金
的余缺调剂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不影响企业随时使用其账户资金。2015
年 12 月起,投资集团已解除对鹤壁丰鹤的资金归集,且不再将鹤壁丰鹤纳入投
资集团的该模式管理。
2、应收燃料公司款项
鹤壁丰鹤全资子公司威胜力实业应收燃料公司 810.03 万元。其中 790.03
万元系威胜力实业于 2015 年 9 月转让所持有的鹤壁威胜力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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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其余 20.00 万元为威胜力实业应收燃料公司的购煤保证金。2016
年 5 月 31 日,威胜力实业收到燃料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余款 790.03 万元。2016
年 6 月 6 日,威胜力实业收到燃料公司退还的购煤保证金 20.00 万元。
2016 年初,鹤壁丰鹤向燃料公司预付燃料采购款项 1,150 万元,根据本次
重组关于减少与燃料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2016 年鹤壁丰鹤实际未向燃料
公司进行采购,上述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核算。2016 年 5 月 31 日,鹤壁丰鹤
公司收回上述款项。
3、应收威胜力置业款项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威胜力实业向其已转出的原子公司威胜力置业提
供 1,283.76 万元用以支付工程款项等费用,2016 年 6 月 3 日,威胜力置业归还
上述所欠款项。
三、关于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在彻底清理投资集团及其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基础上,鹤壁同力及其子公司、
鹤壁丰鹤及其子公司已出具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加强公
司治理。不再为投资集团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鹤壁丰鹤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投资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投资
集团及关联方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③委
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⑥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四、补充披露情况
鹤壁同力其他应收款项相关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同业竞争和
关联交易”之“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之“(一)鹤壁同力关联交易
情况”之“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之“(1)应收款项”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
体_GB2312 加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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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丰鹤其他应收款项相关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十节同业竞争和
关联交易”之“一、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之“(一)鹤壁丰鹤关联交易
情况”之“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之“(1)应收款项”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
体_GB2312 加粗标识)。
上述关于资金占用情况的核查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其他重大事
项”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一)资金占用”
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鹤壁同力及其子公司、
鹤壁丰鹤及子公司不存在对投资集团及其关联方其他应收款项。标的公司报告期
内发生的关联方应收款项已清理完毕,并承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的规定,
杜绝资金占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
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相
关规定。
问题 19. 申请材料显示,鹤壁同力以发电设备及设施、发电所需的构筑物及其
他辅助设施构筑物作为抵押物,为自身建设期长期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请你公
司补充上述担保事项对本次交易和交易后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生产经营的影
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鹤壁同力抵押担保情况
2014 年,鹤壁同力与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签订建鹤最高抵[2014]同力固
-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鹤壁同力以发电设备及设施、发电所需的构筑物及
其他辅助设施构筑物作为抵押物,为自身建设期长期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其中,
机器设备账面价值约为 64,272.52 万元(原值 131,752.25 万元),构筑物账面价
值约为 13,840.94 万元(原值 21,112.6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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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建设期长期贷款为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分行向鹤壁同力提供的 8 亿元长
期贷款,用于鹤壁万和二期扩建工程(即鹤壁同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借款期
限 174 个月。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上述贷款余额为 2.60 亿元人民币。
上述抵押为鹤壁同力为其自身生产经营所需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企业正常
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基于目前上述贷款余额较少,鹤壁同力目前盈利状况较好,
经营性现金流充足,可以确保有充足的自由现金流按期偿还贷款,鹤壁同力抵押
物被实现担保权利的可能性较小,该等担保事项对本次重组及重组完成后上市公
司资产完整性和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鹤壁同力”
之“(四)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主要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之“2、资产抵押、质
押、对外担保情况”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抵押为鹤壁同力为其自身生产经营所需银行贷
款提供担保,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基于上述贷款还款余额较少,鹤
壁同力目前盈利状况较好,经营性现金流充足,可以确保有充足的自由现金流按
期偿还贷款,鹤壁同力抵押物被实现担保权利的可能性较小,该等担保事项对本
次重组及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生产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
问题 20.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违反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承诺。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执行情况
为避免投资集团与豫能控股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投资集团作为豫能控
股的控股股东,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函》,承诺采取股权转让或委托管理的方式,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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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同业竞争。根据上述承诺,投资集团已将其拥有的全部电力资产委托豫能控
股管理。目前,承诺事项仍在履行中。
2013 年 8 月 20 日,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推动国有股
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
[2013]202 号),提出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或资产。
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解决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以
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监管要求,有效解决投资集团与豫能控股之间可
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投资集团根据前次承诺的履行和目前业务的实际情况,
在此前所作出的《关于避免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
函》的基础上,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和《关于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时间安排做了进
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1.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总体性安排
(1)在投资集团作为豫能控股的控股股东期间,豫能控股将作为投资集团
电力板块整合上市的唯一平台。
(2)投资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豫能控股除外)如出售与豫能控股生产、经
营构成竞争的资产、业务或权益,豫能控股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投资集团保证
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豫能控股的条件与投资集团及下属企业向
任何独立第三人提供的条件相当。
2. 关于投资集团存续控股发电资产的未来安排
…
具体解决同业竞争的安排如下:
(1)投资集团所控股的发电企业中,有 4 家发电企业拥有的小火电机组,
在国家实施的“上大压小”产业调整中,依据《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
46
(国发[2007]2 号)的规定而予以关停,因此,与豫能控股之间的同业竞争已消
除。有 2 家发电企业目前仍处于建设期,尚未与豫能控股产生同业竞争,豫能控
股将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上述发电企业股权,解决潜在同业竞
争问题。
(2)针对目前仍维持运营的鹤壁同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同
力”)和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壁丰鹤”),在投资集团作为上
述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未注入豫能控股期间,将上述企业持续委托给豫
能控股管理,并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干预豫能控股对上述企业的管理权。同
时,自豫能控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在上述发电资产符合上市条
件,且取得其他股东方认可的情况下,投资集团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注入或其他
合法方式,将所持有的鹤壁同力、鹤壁丰鹤股权转让给豫能控股。
…
”
综上,为消除同业竞争,履行控股股东承诺,并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投
资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将持有的鹤壁同力、鹤壁丰鹤、华能沁北优质电力资产股权
转让给豫能控股。从而本次交易未违反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承诺。
二、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内容已经在《重组报告书》“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之“一、本次交易的背
景”部分补充并更新披露(以楷体_GB2312 加粗标识)。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旨在消除同业竞争,履行控股股东承诺,
并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未违反 2014 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承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
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证监会审批本次申请之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律
47
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其他任何人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下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48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签署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高恰
____________
负 责 人:罗新建 经办律师:许多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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