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
全资子公司履行影视项目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
事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本次关联
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影视项目合同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所需,且为以前
正常业务之延续。我们认为,该等交易遵循公允定价原则,交易价
格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化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
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董事会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何素英 李天明 胡劲峰
2016 年 7 月 4 日